时间:2022-11-06 11:01:06来源:法律常识
近些年国家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一直处于逐渐从严的趋势,今年7月,国家“双减”政策正式落实,很多教学机构也因此被责令停业。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于2019年11月24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五年,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5年3月19日,并约定了保证金20000元,合同中关于违约金进行了明确约定,最终房屋给原告用作幼儿英语培训机构,期间原告一直没有办理过学科类办学资质。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原、被告于2019年11月24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此时原告李某尚未取得校外培训办学资质,且今年的“双减”政策是在先政策、规定内容的落实和延续,原告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知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政策导向,对无资质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应有所预判,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于2021年9月4日责令原告李某停止办学正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政策要求,原告无学科类办学资质,故原告李某关于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要求退还保证金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芜湖经开区法院 王碧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