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6 11:03:05来源:法律常识
辽 宁 省 公 安 厅
关于收缴管制刀具依法严厉打击
涉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全省公安机关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进一步强化管制刀具管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管制刀具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利用管制刀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确保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运输、携带、私自保存管制刀具。
二、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 ,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开刃的武术、工艺礼品刀具。
三、非法制造、销售和私自保存管制刀具的,公安机关一律予以取缔,没收其刀具,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匕首、三棱刮刀的企、事业单位和持有匕首的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六、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内,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管制刀具的,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逾期不上缴管制刀具而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使用管制刀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公安厅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