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6 12:20:10来源:法律常识
原创:中国海关律师网
问题描述:您好,家属因为涉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被海关扣押,现案件到法院,已被关押了一年三个月,而一审法院接到案件后五个月了还不开庭,我查到一审一般是三个月就要审结的,现在这种情况我可否可申请法院对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邓运清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案件在审限内无法办结的,对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对需要继续审理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延伸阅读: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