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6 13:04:10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有网友问我“一般事故能不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我回答是:如果有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还是可能构成的。后来,该网友说我回答得不对,应该是发生“重大事故”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还发了某图网等法律专业门户网站的文章、律师回答的截图和链接,给我差评。我检索后发现,这些门户网站上的确是这样说的:“一般责任事故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理由是:
上述回答表面上似乎无错误,一般事故不是重大事故,当不是重大事故,根据“刑法罪行法定”原则,当然不构成犯罪了。那么,这个回答是否正确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刑法》相关罪名的规定,细心的读者耐心读完后就应该有了正确的答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什么是一般安全事故呢?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一般事故可以构成犯罪
我们以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死亡一人的安全事故来举例, 当地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中,对该事故定性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该公司存在违法《安全生产法》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我们回过头来再看一下《刑法》条文,除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罪状描述均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也就是说,刑法条文上不不是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故而,不能简单地以《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的一般事故来套用《刑法》的规定,某些网站的解释是把行政机关事故性质的认定与刑法上重大伤亡事故认定混为一谈。
定罪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