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

时间:2022-11-08 17:57:06来源:法律常识


会计核算


干货:营业外收支核算内容及企业所得税处理

1.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捐赠利得、盘盈利得等。

2.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报废损失、罚没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企业所得税处理

干货:营业外收支核算内容及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

1. 政府补助要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

2、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调整

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判定,该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如果该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该补助属于应税收入,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补助形成的资产对应的摊销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判断,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

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已作资产损失、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捐赠利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接受捐赠收入金额,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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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盘盈利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盘盈收入。


五、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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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盘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 号) 第七条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发生盘亏的固定资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金额按该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定。但你公司扣除盘亏损失,应按规定整理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七、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

例如:公司因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

例如:1. 公司因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被主管税务机关罚款。

2. 因以前月份少申报税款,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罚款及滞纳金。

3. 因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受到消防大队的处罚,交纳罚款。

4. 单位的司机因交通违章被交警罚款。

5. 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被工商部门处罚。

6. 办理丢失增值税发票挂失手续而产生的罚款。

7. 其它因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的罚款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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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生产经营相关经营性罚款:与生产经营相关,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

例如:1. 因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货款而支付的违约金。

2. 因未按照要求履行合同而支付的罚款、赔偿金。

3. 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

4. 其它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等

罚息借款人在规定的日期未还款造成的逾期而交纳的罚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所述,我们应注意区分行政性罚款、罚金和经营性罚款的区别。行政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而例如合同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罚款和诉讼费等,只是不符合交易双方经济合同的约定,并且与生产经营相关,应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做纳税调整。

(三)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八、公益性捐赠的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的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结转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属于公益性捐赠;(2)取得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2.什么是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3.什么是公益性社会组织?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4.企业所得税对公益性捐赠票据有什么规定?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5.如何确定企业是否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的捐赠?

为了方便企业查询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

企业可以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6.公益性捐赠资产的价值如何确认?

(1)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2)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7.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应如何扣除?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8.公益性股权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9.税前扣除计算案例

【例(辽宁税务)】2019年3月,某企业将自产的20电视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给了农村贫困学校。该批电视机单台生产成本1000元,同期销售价格为1200元,本年会计利润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6%,不考虑其他因素)。


问:该业务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该如何填报汇算申报表?

分析:对于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可以享受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扣除;对于自产货捐赠业务同时又属于视同销售范围。因此,此笔业务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涉及的相关表单可能包括A102010、A105000、A105010、A105070等表单,具体处理和填报如下。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2384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40

税务处理:

(1)捐赠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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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具体是:

8.第8行“本年”: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本年税前扣除、本年纳税调增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如下:(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视同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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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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