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8 20:18: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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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专题三:支票
1、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3、现金支票只能提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转账,普通支票既可以提现也可以转账,但是普通支票的划线支票只能转账不能提现。
4、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5、个人和单位均可以使用支票。
6、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单位或个人)、付款人(即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收款人。
7、支票必须记载6个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出票日期
(5)付款人名称
(6)出票人签章
8、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法律责任:
(1)付款银行有权拒付,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9、授权补记事项:收款人名称和金额
10、如未记载,适用法律规定不导致支票无效:
(1)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11、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12、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13、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14、持票人依法按期提示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15、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加盖公司印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16、持票人应当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未提示付款的属于逾期提示付款,支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付款银行可以拒绝付款,且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注意:银行是支票上的付款人,未在支票上签章,不属于票据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追索对象。
17、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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