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8 21:09:05来源:法律常识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4日,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辛辛板一个停车场内,被告人孙某将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运管分局依法扣押的黄色QQ轿车未经允许私自开走。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该奇瑞牌小轿车在2020年4月4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整。2020年4月14日,孙某主动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西菜园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被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玉泉区分局依法查扣的车辆私自开走并藏匿,该车辆价值人民币4000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对被告人孙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