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9 04:17:05来源:法律常识
学生时期是人生中最无忧无虑的时候,而学校也是我们度过青春的地方,然而近几年,校园霸凌事件,却给家长心里埋下了不定时炸弹,担心自己的孩子在本该安心学习的校园,却受到身心的伤害。
案件经过
2019年6月,一学生被同校4名学生掌掴,并用手机拍照威胁不得告诉老师。2020年9月,原告因情绪异常来到宁夏宁安医院治疗,医生考虑其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建议进行药物治疗,随后自11月起一直在宁夏某咨询中心进行心理咨询。
随后受害学生与家长向法院提请人身损害赔偿,根据原告提交的分析报告、病历记录、临床调查问卷、心理咨询记录、证明等,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出现的退缩行为及社交障碍与欺凌行为与同校4名学生欺凌存在因果关系,4人应当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名学生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故4人的监护人应与4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4人及其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8万元。一审宣判后,4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 费和死亡赔偿金。
另外,鉴于本案中的被告是未成年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学校应在教学的同时,兼顾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法律意识教育,减少校园意外伤害,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教育教学氛围需要学校、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