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9 04:14:08来源:法律常识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提单有记名指示提单和空白抬头提单两种类型。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具体填写某一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提单。根据次种提单,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提单上已指定的收货人。托运人原则上不得将已记名提单背书转让。但提单指定的收货人有时可通过办理类似财产转让手续进行转让。空白抬头提单在托运人(即卖方)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
提单未背书交付可以做电放。然而,实践中会存在如下问题:
1.托运人(发货人)申请“电放”时,承运人不再签发提单,此时,提单条款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2.提单可以适当背书后转让,“电放”时如何实施的问题。
3.“电放”情况下的托运人和收货人都是无船承运人,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船公司将货物交付给真正的货主时,是否会承担交错货物的责任问题,或者无船承运人错误交付货物时,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4.船公司与船舶代理人之间授权不明现象的发生及其责任的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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