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9 11:58:11来源:法律常识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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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甲公司向乙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并与乙供应商约定货款账期为1年,同时约定如果甲公司在6个月以内付款的话,可以享受5%的现金折扣。
甲公司丙会计有如下问题:
假设甲公司在6个月以内完成货款支付,并享受了5%的现金折扣,对甲公司来说,应该冲减存货采购成本,还是冲减财务费用?
二、案例解析
本案例从采购方的角度提出了现金折扣的相关问题,以往我们更多的是基于销售方的角度进行的讨论。对于销售方乙公司而言,根据新的收入准则的要求,本业务涉及到可变对价,在确认收入时即需要考虑到后期不能收到的金额,基于收入的最佳估计确认当期的收入。而不是,像旧的收入准则那样,先将全额确认为收入,假如后期由于信用期内提前付款了,将少收到的部分,计入到财务费用,旧的收入准则核算方法之下会同时虚增收入和财务费用。
本业务甲公司日后实际少付的金额冲减存货成本更符合业务实质,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理由1:
与乙公司的销售相互对应,甲公司的采购也应该考虑到可变对价这种情况,计入存货成本之时,要暂估不需要支付的部分,减少存货成本。
通常我们会暂估存货成本,比如暂估运费,否则会造成开始之时存货入库很多,但是没有运费发票,而后期存货所剩无几,此时发票运费也收到了,再根据发票入账,导致剩余少量存货分摊了很大金额的运费,存货单价大幅度波动,存货发出计价时也很不合理,并影响到成本核算。但是,通常来说的暂估是借记,这里涉及到贷记,这个操作笔者在实务中也没见过,只是在本文根据业务实质提出来的。
所以,在当时没有暂估少计存货成本的情况下,后期实际少支付的部分应该冲减存货成本。
理由2:
第二个冲减存货成本的理由可能是,一年的账期已经表明该货物的现款售价很可能低于延期付款的价格,也即,该批货物按照延期付款的最终价格入账作为现在存货入账成本很可能高估了存货的价值。
最后,本案例所反映的问题应该来说不算一个新鲜的问题,但是包括笔者在内的,相信很多人都未留意,更多的是基于销售方的考虑。造成这个情况的实务原因可能是,提供现金折扣的企业多是大型的厂商,而客户则是小企业,比如饲料厂对应着很多的小养殖户,而养殖户的会计核算不如大厂商规范,而且过去的教科书也更多的是基于销售者的角度进行核算。
如前,在旧收入准则下的确是计入财务费用,如果是在过去,采购方对应的冲减财务费用也完全是可以的。鉴于现在新收入准则早已改变核算方法,对应的,采购方的会计处理也应该相应有所改变,即建议冲减存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