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信贷,你如何看待民间借贷

时间:2022-10-31 12:15:05来源:法律常识

本期“群众热搜法律N问”聚焦民间借贷,为大家解答法律问题的是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龚文阁法官。


1.

“砍头息”违法吗?能不能追回?


“砍头息”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若借款人主张借款本金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将依据借贷双方的结算规律、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等予以综合认定。因此,借款人要保存好借款凭证,转账凭证,双方之间的微信、短信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


2.

民间借贷中的年息一分是指年利率10%还是年利率1%?


结合民间惯例,同时根据《新华字典》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所以年息一分即是指年利率10%。


3.

借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


(1)形成原因和定义不同:借条是基于特定的借款事实产生的借款合同关系,也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凭证;而欠条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基于拖欠货款、给付服务费等其它事实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


(2)适用法律不同:借条适用借贷关系相关的法律,而欠条基于其形成的原因适用对应的法律;


(3)诉讼时效的起始期间不同: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诉讼时效自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三年,但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自该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在该三年内债权人 不主张权利的,则丧失胜诉权;


(4)举证责任不同:出借人向法官提供借条作为借款关系成立的凭证,而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若对方不予认可,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过程,并提供欠条形成的合法性依据。


4.

一张完整的借条应该有哪些内容?


出具借条时,首先对借款人与出借人、借款数额、用途、利息、借期、出借方式(现金或转账)等都应做明确的说明。另外,借条中的措辞、表达要准确明了,避免一些有歧义或模棱两可词语的出现。如“现还欠款X元”就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切忌出具类似“今收到某某X元”等过于简单的借条或收据,这类单据有时连借贷双方是谁都证明不了。


注意:如签署打印好的格式借条文本,则双方当事人签字时应将格式文本空白处全部填写完成或者将不适用条款划去,如果只在落款处签名而未对空白填写处进行关注,后期填写的内容可能会出现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情况。


5.

借条上要不要约定还款时间?


是否约定还款时间主要是会对诉讼时效期间计算产生影响:


(1)约定了具体还款日期。借款合同或者借据(俗称欠条或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的,那么从到期还款日起,三年内为诉讼时效期间;


(2)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日期。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长的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6.

我不小心把借条原件遗失了,但有当时转款的转账凭证,能仅用转账凭证起诉吗?


可以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7.

父母有替子女偿还借款的法律义务吗?子女有替父母偿还借款的法律义务吗?


没有,借贷关系具有相对性,父母或子女个人的债务,除非自愿加入债务承担,否则其亲属没有还款义务。


特殊情况:如果存在遗产继承,则有义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8.

如果没有约定还款顺序,是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


先息后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9.

目前民间借贷利息是如何计算的?


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率计算上限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目前是3.85%)的四倍;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应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最多支持年利率24%。


另外,前期利息计入本金,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10.

如果他人在借条等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中签名或盖章,但未注明身份,属于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落款人与借贷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交易习惯、签字位置、案件基本事实等予以综合认定。因此,为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发生,落款人的身份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注明。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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