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08:51:08来源:法律常识
临夏州和政县“7•5”事故
事故经过
2018年7月5日9时55分许,东乡县关卜乡胭脂村五社村民杨某无证驾驶无牌“良虎”牌电动三轮车,非法拉载其亲属共10人,由东乡县关卜乡胭脂村五社前往和政县陈家集赶集,行驶至和政县陈家集乡陈家集村刘家沟社长下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冲出路面与路右侧树木相撞,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原因
杨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违法载人上路行驶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第二项“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之规定 。
事故教训
电动三轮车安全技术性能不高,违法载人极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特别是农村地区,道路狭窄,情况复杂,急弯、陡坡较多,道路安全隐患突出。
▶ 平凉市静宁县“7•7”事故
事故经过
2018年7月7日6时36分许,静宁县恒达有限责任公司通勤车驾驶人杨某驾驶甘L527××号大型普通客车(核载37人,载本单位21名工人),由本公司八里镇公司总部前往威戎镇原料公司,沿静庄公路省道218线行驶至8KM+200M处时,超越同方向等待左转弯的一辆小轿车时,驶入左道,与对向行驶的宁夏海原县驾驶人宗某某驾驶的宁A939××号/宁AF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刮擦,造成L527××号大客车上3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原因
杨某雨天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降低车速,违法超车,车辆驶入左道,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及“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
事故教训
雨天路面湿滑,超速行驶易发生侧滑,恶劣天气条件下,驾驶人切记要降低车辆速度,牢记“降速、亮尾、控距”,确保安全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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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陇西县“7•14”事故
事故经过
2018年7月14日12时48分许,陇西县渭阳乡三川村驾驶人吴某某驾驶甘JC38××号三轮汽车违法搭载本村6人,由渭阳乡三川村驶往云田镇嘴头村参加亲戚家祭奠活动,车辆行至云田镇嘴头村新庄社村道下坡路段时,驶出路面坠入12米深的养殖场后院内,造成4死亡、3人受伤。
事故原因
吴某驾驶不符合标准机动车,且违法载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之规定。
事故教训
三轮汽车非法载人危害大,损人害己事故多,一旦发生事故永远回不到家。请勿违法在货厢载人或客货混装,一旦发生事故将车毁人亡!
▶ 武威市民勤县“7•14”事故
事故经过
2018年7月14日14时34分许,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14号楼432室驾驶人陈某某驾驶宁EW80××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民左公路28KM+5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民勤县三雷镇南街8号楼531室驾驶人李某某驾驶的甘HV09××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
事故原因
陈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且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之规定。
事故教训
行车要保持安全车速,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切忌猛打方向、急踩刹车、边紧急制动边转弯,严格遵守超车的有关规定等,拒绝超速行驶,坚守各行其道,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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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高台县“8•6”事故
事故经过
2018年8月6日上午,高台县骆驼城镇红新村驾驶人张某某驾驶的甘G·557××号“现代”牌小型轿车(搭载5人),由西向东行驶至312国道2740公里+465米时,与对向行驶的酒泉市肃州区银达镇蒲上沟村驾驶人贾某某驾驶的甘F·315××号“英田”牌重型普通货车正面相撞,造成小轿车上6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原因
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载人规定逆向且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之规定。
贾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事故教训
超员会导致车辆载质量增大,制动距离加长,发生事故的风险加大,并会增加事故的危害后果。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拒绝乘坐超员车辆。
▶ 酒泉市瓜州县“8•12”事故
事故经过
2018年8月12日15时3分,瓜州县南岔镇十工村五组驾驶人田某驾驶甘F924××号轻型皮卡货车,沿瓜州县干河口风电场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74km+600m处时,车辆驶出路外,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原因
田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系安全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
事故教训
驾驶人要谨记:上道路行驶请自觉系好安全带,不要超速行驶,时刻保持注意力集中,警惕事故发生,超速危险大,稳驾才能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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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徽县“9•16”事故
事故经过
2018年9月16日23时12分许,成县黄陈乡孟坪村张阴湾一社驾驶人张某某驾驶甘KAL5××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客车,由天水驶往成县方向,行至省道205线10km+800m处(徽县泥阳镇)车辆发生侧滑与对向行驶的由皋兰县石洞镇蔡河村驾驶人郭某某驾驶甘A630××号重型货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原因
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避让路面施工处时,车辆失控与右侧防护栏相撞后驶入左道,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郭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车速度,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公路管理部门在道路上施工中挖掘坑槽后未及时填补,在施工路段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之规定。
事故教训
车辆行驶速度越快,驾驶人的视角越小,反应时间越短,制动距离越长,遇有突发情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要严守交通规则,请勿超速、超载行驶,道路养护施工要遵守法律规定,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为驾驶人提供良好的安全通行条件。速度不是第一,平安才是终点!
▶ 营双高速公路景泰段“9•20”事故
事故经过
2018年9月20日5时1分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驾驶人牛某某驾驶新M4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黑C95××挂)车,沿营双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324KM+580M路段处时,与前方行驶至该路段的河南省安阳市驾驶人李某某驾驶的豫EW96××号重型半挂牵引(豫EN6××挂)车发生追尾碰撞,致豫EW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前方同向行驶至该路段的黑龙江绥芬河市驾驶人蒋某某驾驶的黑C950××号重型半挂牵引(黑C95××挂)车发生追尾碰撞,导致豫EW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燃烧,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原因
牛某某驾驶机动车夜间上道路超速行驶,忽视交通安全,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事故教训
欲速则不达,平安才能回家!超速行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第一杀手。切记: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货车驾驶人请不要超载运行,更不要超速行驶。
▶ 白银市景泰县“12•18”事故
事故经过
2018年12月18日8时许,景泰县喜泉镇尚坝村驾驶人李某某驾驶的苏E83T××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17线17KM+100M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景泰县中泉乡驾驶人寇某某驾驶的甘LZ72××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甘LZ72××号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又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由景泰县芦阳镇条山村驾驶人魏某某驾驶的甘DF58××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5死亡,2人受伤。
事故原因
李某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超车,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之规定。
寇某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之规定。
事故教训
驾驶车辆应当减速慢行,注意观察情况,切莫强行超车,违法占道行驶。千万谨记“十次肇事九次快,忽视大意酿大祸!”
交通安全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作为一名交通参与者,我们只有深刻认识到危险驾驶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才能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就让我们一起珍爱生命,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甘肃公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