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6:59:48来源:法律常识
文| 王永令律师
新兴公司与国泰纸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新兴公司承建国泰纸业公司生产区一期生产车间、仓库、给水处理站、废水处理站、外网、道路路面工程。
合同签订后,新兴公司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进场施工。2015年1月,由于国泰公司资金出现困难,导致涉案工程停工。新兴公司向河北高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判令国泰纸业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47670135元及逾期利息。
在庭审过程中,国泰纸业公司称其未收到新兴公司2016年7月28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的催款函,在该函中要求国泰纸业公司限期支付工程款,否则将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国泰纸业公司称未收到催款函,对催款函的内容不予认可,但其并未对特快专递回执显示妥投作出合理解释,国泰纸业公司该抗辩依据不足,对前述事实予以确认。
另外,国泰纸业公司当庭提出反诉,请求新兴公司赔偿其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但未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经法院释明后,提出了5万元的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新兴公司请求国泰纸业公司支付2亿元的工程款,国泰纸业公司仅提出5万元的质量赔偿,明显存在拖延诉讼的恶意,故对其提出的反诉请求不予准许,国泰纸业公司当庭撤回了反诉状,但向法庭提交了工程质量鉴定申请。
关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应启动鉴定程序,一审法院认为,国泰纸业公司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不符合启动工程质量鉴定的条件。
关于是否扣除质保金,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该工程毕竟未经竣工验收,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质保金为总工程价款的5%,返还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的28天内。故质保金12776181元应予暂扣。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国泰纸业公司给过新兴公司工程欠款204747439元。
新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最高院认为,案涉工程已于2015年1月停工,至今已经超出两年,在此期间,国泰纸业公司并未提出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及需要进行质量返修,故其主张应继续扣留质量保证金没有依据。
该案提示我们,在工程未完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下,鉴于缺陷责任期尚未起算,质量保证金条款尚未履行,法院不宜直接适用原合同中的质量保证金条款作出扣留部分款项的认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对已完工程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仍负有保修义务。
(上述案例选自“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与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年第2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