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9 16:26:07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审判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能认定一个人构成犯罪。
消除滋生冤假错案的土壤,不失为对呼格吉勒图最好的告慰和祭奠。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月3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转发这则新闻时,不少网络媒体都使用了“‘呼格案’真凶赵志红被执行死刑”的标题。这显然是一种误读——赵志红虽然自认为“呼格案”真凶,甚至因此推动了呼格沉冤昭雪的进程,但是,赵志红的供述并未得到最高法的最终确认。
第一、二审裁判认定被告人赵志红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事实21起。经复核,最高法院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17起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另外4起犯罪事实则不予确定,其中就包括引发呼格悲剧的“4·9”女尸案。
针对赵志红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案件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只有其供述,而其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且重大的矛盾或差异,不能根据这样的供述认定赵志红实施本起犯罪事实。”
该负责人特别强调,对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认,是基于证据不足的状况而作出的法律推定,并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换句话说,虽然赵志红未被认定为“呼格案”真凶,但并不能排除他的作案嫌疑,只不过,现有的法律证据不足以支撑有罪的裁决。
无论赵志红是否“呼格案”真凶,都不影响最终对他作出死刑裁决,劣迹斑斑、身负10条人命的他,可谓咎由自取、死有余辜。尽管如此,最高法审慎的态度依然表露出对法治原则的坚守,以及对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对于一个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如此小心谨慎地维护其本人可能都不在乎的合法权益?
答案显然应该是肯定的。
司法审判的原则是“让无辜者免于受冤,让有罪者罚当其罪”。即使面对罪大恶极的嫌疑人,也要确保证据确凿前提下的罪罚相当,而这也正是“让无辜者免于受冤”的必要条件。
针对赵志红不被认定为“呼格案”真凶的结果,网络舆论颇多质疑。更有甚者,怀疑其中隐藏着“猫儿腻”。
实际上,如果最高法不想“招惹麻烦”,完全可以将第一、二审裁判的罪名“照单全收”——赵志红一心向死,将其认定为“呼格案”真凶,既可以了解赵志红的“心愿”,也可以平息坊间质疑。更重要的是,这也是最简单省事的处理方式。
然而,最高法却偏偏挑选了最“出力不讨好”的方式——数次奔赴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提审赵志红,调阅“呼格案”卷宗材料梳理证据,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如此大动干戈,只为甄别赵志红早已供述的罪行是否于法有据。
最高法为什么要直面坊间争议“引火上身”?
这恰恰是赵志红案的价值所在。在没有充足证据之前,不轻易对任何人定罪论罚,哪怕是十恶不赦的坏人,也应该依法作出裁决。
不冤枉一个坏人,才能不冤枉一个好人。
难道不是吗?
网友对赵志红不被认定为“呼格案”真凶提出质疑,很大程度上是担心“呼格案”再度出现反转。
这显然又多虑了。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是因为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不是因为赵志红自认真凶。
换句话说,无论赵志红是否被认定为“呼格案”真凶,都不能改变呼格吉勒图蒙冤的事实。
为什么很多人依然在潜意识中将赵志红认定为真凶?难道只是因为他自证其罪?
要知道,呼格吉勒图当年也曾作出有罪供述。既然呼格吉勒图可以被冤枉,赵志红的供述何以被确认为“铁证如山”?
最高法不认定赵志红为真凶的重要原因在于,其个人供述多有前后矛盾之处,作案时间、地点的描述也与现有证据存在出入。
对此,有网友提出,这或许只是年代久远造成的记忆偏差。
不可否认,这种合理想象的空间确实存在。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呼格吉勒图当初蒙受不白之冤,何尝不是因为办案人员的“合理想象”在发挥作用?
以口供代替取证,以“合理想象”脑补证据链,这样的处置方式与当初的“呼格案”有多少实际区别?
呼格吉勒图因“莫须有”的罪名蒙冤受难,多年以后,有人主张以“莫须有”的罪名替呼格吉勒图洗刷冤屈。
这样的方式是不是有些过于荒诞?更重要的是,如何避免“呼格案”悲剧再次上演?
从这种角度来看,最高法审慎的态度不仅彰显了法治的理念,而且展示出不为舆论干扰的独立审判姿态。
人人手握麦克风的当下,司法机关忠于法律程序,排除外界干扰的姿态,无疑很重要。
毋庸讳言,面对一些热点案件的时候,公众很容易代入个人情感去进行讨论,忽略法律意义上的思考和评判。
嘈杂的网络舆论场中,热点案件往往被赋予一定的特殊含义,对于围观者来说,多数人只是单纯地想要守护法律正义,但是,也有人只是想简单地释放一种情绪。
令人感觉尴尬和无奈的是,释放情绪往往比理性思考更能赢得掌声和流量。
如果司法工作以舆论声浪为评判标准,难免会偏离法治的方向。勇于面对坊间质疑,本身就是坚持法治的信心表现——因为承受质疑,所以必然要以更严谨的作风取信于民,同时接受最广泛的社会监督。
为公众提供准确判断的依据和信心,才能消除人情与法理的认知隔阂,培养公众的法律信仰。
最高法确认赵志红犯罪事实的过程,不失为一堂以案说法的“公开课”。
以法律的眼光去看,“呼格案”充满了程序瑕疵:在没有充足证据的前提下,仅凭“疑罪从有”的合理想象,呼格吉勒图就被“锁定真凶”。呼格吉勒图自己的供述不仅前后颇多矛盾,而且很有可能遭到了刑讯逼供。
尽管呼格吉勒图的供词错漏频出,而且很有可能遭到了刑讯逼供,但因为一纸口供,“呼格案”迅速被办成“铁案”——从命案发生,到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只有短短62天,其中包括警方立案侦查、中院一审开庭、被告人上诉、高院二审裁决全过程。
回首这段尘封已久的往事,令人感受到的不是司法部门的雷厉风行,而是一种对公民生命的漠视。
以此来审视“赵志红案”,司法审判的最大改变就在于,口供不再被视为定罪论罚的主要依据。
在过去很长时间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口供往往被称为“证据之王”,为了追求口供,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因此屡禁不止。“呼格案”的悲剧,在很大程度上正源于此。
虽然赵志红自认为“呼格案”真凶,但在证据不足的前提下,赵志红本人的口供并没有成为定罪论罚的依据,这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复核“赵志红案”的过程中,最高法并没有因为嫌疑人自证其罪而放松审核,尽管赵志红仍有很大作案嫌疑,证据的缺失仍不足以断定他就是真凶。
秉承“疑罪从无”的原则,嫌疑人的口供内容并不重要,甚至,有没有口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指控的罪名是否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支撑。
相比起呼格吉勒图沉冤昭雪,“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和坚守,无疑也是一种“迟来的正义”。
前NFL著名球星辛普森涉嫌的杀妻案曾经轰动全美。在评价辛普森案的时候,有美国媒体写道:“辛普森杀害妻子的鲜血连上帝都看见了,但法律没看见,所以辛普森无罪。”
这段经典论述时常被人引用,用以阐述程序正义之于司法审判的价值和意义。
以此来看赵志红案,最高法的态度何尝不是出于对程序正义原则的坚守?
虽然赵志红极有可能是“呼格案”真凶,但在取得充分证据之前,他仍不足以被确认为凶手;虽然赵志红难逃一死,但促使作出死刑裁决的,并不包括“呼格案”。
与其将这看作一种遗憾,毋宁视为一种进步——刑事审判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能认定一个人构成犯罪。
消除滋生冤假错案的土壤,不失为对呼格吉勒图最好的告慰和祭奠。
换一种角度来看,既然赵志红未被认定为“呼格案”真凶,那也意味着“呼格案”真凶或许另有其人。
赵志红终究没能给呼格吉勒图一个“说法”,当此之时,更值得关注的是呼格案追责名单上的人。
“呼格案”被改判无罪后,27名责任人被追责,除了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外,其余26人大多受到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这份“罚酒三杯”式追责名单曾饱受质疑,每次提及“呼格案”,这份名单注定都会再次接受公众的检视和评判。
作为一个注定被人长久铭记的法治坐标,“呼格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对一桩冤案的平反,更在于将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正义不再“迟到”。
赵志红虽然认罪伏法,“呼格案”仍然不能盖棺论定,其所引起的反思也远远没有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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