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9 16:31:06来源:法律常识
因为工作性质,用人单位会与员工达成有关敬业限制的协议。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于竞业限制,其实是有针对性的,并不是用人单位让你签你就必须签不可。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1、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如你的职责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那么是可以拒绝签订的。同律提网提醒: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下卖弄小编为大家讲述一起关于不遵守竞业限制规定,结果被判支付违约金85万元的案例。
李某在一家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六年之后,因为一些原因他提交了辞呈申请离职,一个月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在这之前,李某签订的《离职申请交清单》中明确勾画显示,“不放弃履行”不竞争与不劝诱义务。双方之间存有竞业限制约定。双方《劳动合同》第8.3条款约定,在合同终止后1年的竞业限制期间内,除非商贸公司在合同终止前书面弃权通知,李先生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李某不遵守约定,在辞职后两日就去与前东家是竞争对手的公司法人旗下的另一家公司入职,并且还有主动注销可用于接收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两个银行账户的嫌疑。数月之后,商贸公司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85万余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令李先生应依法向商贸公司支付违约金8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