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08:02:07来源:法律常识
汽车时代,“路怒症” 早已是一个世界通病。产生攻击性驾驶的心理原因,可谓五花八门。一个关键原因是开车人有一种不正确的期望,他们下意识里认为可以完全按照自己设定的方式和时间到达目的,不应该有任何意外干扰他们的行程。出行高峰期间,城市道路上最明显的一种交通违法行为就是违法变道,相信很多驾驶人都有切身感受,任意穿行、灵活多变的“蛇形”交通形态给道路交通安全增加诸多隐患,然而大多数驾驶人却并未真正意识到这是一种害人害己的危险驾驶行为。
呼和浩特市就发生一起由于“路怒”引起的斗气追逐追尾交通事故
近日,在呼和浩特市北垣街与展览馆东路交汇处靠右侧机动车道(同方向共有两条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灰色雪铁龙轿车驾驶人王某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很近情况下没有条件避让从同方向左侧机动车道想往右侧变道的周某驾驶的白色标致轿车;周某不甘心,从非机动车道超越王某后想第二次向左变道驶入王某(右侧机动车道)前方,王某与同车道前车距离没变、速度没变,属于正常行驶状态,也没有条件避让周某,周某还是没有成功变道。
这时周某火冒三丈,认为王某故意不避让,索性不变道在非机动车道内加速,行驶到丰州路桥头时,从非机动车道内超越王某并进入右侧机动车道,故意把车头向左倾斜,挡住王某前进的道路,王某无法在本车道内向前行驶,只能向左变道驶入左侧机动车道。这时周某采取了寸步不让的态度继续开“斗气”车,在王某车辆前方继续向左变道阻碍对方正常通行。王某见状没有跟周某斗气,还是采取躲避措施向右变道,可周某继续不依不饶,从北垣街丰州路桥头至丁香路北口不足400米长的道路上左右来回变道7次,变道同时并用采取急刹车措施连续阻碍王某正常通行,最后王某因刹车不及时,使车身左前方与周某车右后方发生碰撞,至此“斗气”车辆追逐大戏才结束。
交管部门依法对周某进行了处罚,全部责任由周某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在这里蜀黍提示广大驾驶人及时调整自己的情绪,养成文明驾驶的习惯,做到安全驾驶,文明礼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