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9 21:20:10来源:法律常识
宋代是否存在版权?这个问题曾在世界范围内进行过激烈的讨论,且从 20 世纪 80年代中期开始一直持续至今。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版权保护在宋代已经出现。另一种观点认为宋代乃至整个中国古代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版权保护。
著名知识产权学者郑成思和哈佛大学教授安守廉之间的争论,可谓此两种看法的典型代表。
安守廉认为,中国古代没有版权法或者其他类似于西方版权保护的制度设计,故中国古代没有版权保护。以安守廉为代表的否认宋代乃至中国古代没有版权保护的学者认为,20 世纪以前中国所有表明国家努力提供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事例,都完全是“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不能把这中努力当作版权来看待,并认为这也是导致中国无法产生版权法以致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原因。
但是知识产权学者郑成思先生则认为:“如果版权确实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它就应当最早出现于中国。”郑先生随后又进一步确定:“中国自宋代确曾出现过对作者(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创作性劳动成果的保护,即版权保护。”
郑先生分析说,尽管历史上没有制定出成文的版权保护法,但是“我国以禁令形式保护印刷出版者(在个别场合也延及作者) 的情况,在八百多年中始终没有改变(但在明代,禁令形式的保护似曾中止过一段时期)。”郑先生认为,版权之作为特权出现后不久(大约一二百年)就一度被作为民事权利、作为创作者的特权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特权受到保护。
关于宋代是否存在版权的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版权保护始于宋朝,更有人称宋代是中国历史上版权发展最为辉煌的时期。
这一说法虽有些过当,但是宋代已有版权保护则是历史事实。其实,早在雕版印刷伊始的唐代,版权意识就已经萌芽,据《册府元龟》卷一六〇《帝王部·革弊二》记载,唐文宗太和九年(835),东川节度使冯宿上言称:
“剑南两川及淮南道,皆以板印日历鬻于市。每岁,司天台未奏下新历,其印历已满天下,有乖敬授之道。”文宗便:“敕诸道府,不得私置日历板。”
可见,唐朝廷明令“禁止”“私置日历版”,正是为了保护政府出版“新历”的出版权,以防盗版“印历”的传播。
据此,我们可以推断,早在雕版印刷术初起的唐代,版权意识已经萌芽。但“板印书籍,唐人尚未盛为之,自冯瀛王始印五经已后,典籍皆为板本。”
宋代,雕版印刷术已广泛应用于刻印各种书籍,大大推动了宋代出版业的发展,并孕育了中国古代著作权保护的一种雏形。
据罗璧的《识遗》卷一记载:
“宋兴,治平(1064 一 1067)以前,犹禁擅镌,必须申请国子监,熙宁(1068—1077)后方尽驰此禁。”
这是为保护《九经》监本的出版权利,虽然这种禁印制度,并非现代意义的版权保护,而属于出版权的保护,但它与一般的“出版权”保护制度也不尽相同。因为它保护的不是普通的出版者、刻书铺的利益,而是“官自印卖”,仅是对官方“出版权”的保护,是行使封建文化专制的一种法律制度,与唐代就有的“请禁印时宪书疏,不得私置日历板”禁止民间刻印历书一样,保护的是封建统治者的出版制度和财源。
但是这种现象宣示版权观念的萌芽已经形成。所以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的版权保护约滥觞于隋唐五代、形成于两宋、发展于明清、成熟于近代,是有一定道理的。
由上可见,宋代已经存在版权保护的事实是可以肯定的,只不过宋政府对版权的管理还很不普遍与广泛,更没有形成系统的版权保护制度和完整的版权保护法规。直至清政府于宣统二年(1910)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中国才有了第一部版权法,但是这比世界上第一个版权法即英国在公元 1709 年颁布的《安娜法令》晚了不止 200 年。
宋代的版权管理现代版权管理理论认为,版权管理是一定的机构或组织以一定的方式实施版权法律,协调版权关系的活动,是随着版权的产生而产生的。版权管理不仅仅可以保护版权所有者的相关权益,对提高独立创作的积极性和繁荣文化事业也有促进作用,从作品版权的产生到版权所有者权益的实现,版权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赵宋时代既然已经产生版权问题,那么可以肯定地说,宋代伴随版权的出现即已产生了版权管理。
雕版印刷肇始于唐,成熟于五代,繁荣于赵宋。两宋时期,雕版印刷方兴未艾,在官刻、私刻和坊刻中,民间刻坊兴起最早、分布最广、数量最多,影响最大。处于雕版印刷黄金时期的宋代,坊刻的发达导致盗版现象加剧,这在客观上打破了皇室对知识的垄断,促进了知识自上而下的流动,也动摇了帝国的意识形态。
面对这种情势,进行版权管理成为一种无可选择的维持方式。
历史上有关盗版现象的较早记载是北宋著名思想家李觏的《皇祐续稿·序》,该《序》云:
“庆历癸未秋,录所著文曰《退居类稿》十二卷,后三年复出百余篇,不知阿谁盗去,刻印既甚差谬,且题《外集》,尤不韪,”
“盗版”既甚差谬,且题《外集》,“尤不韪”,因此李觏而“心常恶之”。这是对著作发表权、完整权等精神产品权利的表态。
苏轼的诗文更为书肆频频盗印,多达二十余种。苏轼在致友人信中写道:“某方病市人逐于利,好刊某拙文,欲毁其版,况欲更令人刊耶。当俟稍暇,尽取旧诗文,存其不甚恶者为一集。今所示者,不惟有脱误,其间亦有他人文也。”
愤慨之余,发出了“欲毁其版”的呼声,无疑,这就是要求版权保护的强烈的呼吁,而且要编刊正本,以正视听。应该说苏轼这里表现出的版权思想已经十分清楚。
大儒朱熹一生著述等身,又在闽北建阳、武夷这个出版业的中心居处讲学数十年,本人及弟子刻书甚多,也屡屡遭受盗版的厄运。早在乾道九年(1171),所编《伊洛渊源录》,“编集未成而后生传出,致此流布,心甚恨之。”
几年后,《周易本义》“未能成书而为人窃出,再行模印,有误观览”,“殊不可读”。据《朱子年谱》,面对盗版,朱熹“亟请于县官,追索其板”,已将苏轼“欲毁其版”的清楚的版权思想付诸行动。其文集中也多有“近虽收毁”、“方此追毁”的说法。这足以表明朱氏版权思想已比北宋学者又有所深化并趋于成熟了。
朱子的做法虽得不到经济的补偿,但其出发点乃是基于声誉和学术的考虑,从而运用行政手段维护自己的精神和人格权利,应该说也是颇为符合现代版权立法的精神的。
伴随着繁荣发达的两宋雕版印刷事业而来的猖狂盗版行为,当时的作者或其家属面对受到种种损害的版权,已经产生迫切而强烈的版权保护要求,其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密藏稿本。作家或其后人常将作品编为“家集”, 如绍兴间江邀尝为所刊夏辣《文庄集》作序,称“文人之裔,秘其家集”。在正式刊行之前,一般秘不示人,这样做的目的固然多样,但为避免他人盗印则是其动机之一。
二是及时编刻家集,以防止盗版。如吕祖谦(1137 一 1181)的著作,因出现了题作《东莱先生集》的盗版书,于是其弟祖俭及从子乔年赶紧编刊《东莱吕太史文集》四十卷。
刊行“正版书”以防止盗版,或发现已被盗版,迅速以“正版书”抵制“盗版书”,皆不失为反对盗版保护版权的可行措施,虽然显得较为被动。
除了作者或亲属等人积极行动起来,打击盗版,保护版权之外,著者或亲属还向官府举报、由官府出面禁止盗版活动保护版权。
如司马极向朝廷上奏,称有人冒其曾祖司马光之名刊行《司马温公记闻》,请求朝廷查处,朝廷即“委建州守臣将不合开板文字并行毁弃”。显然,这是因《记闻》涉及到敏感的政治问题,故其子孙不得不出面干预。显然,由著者亲属出面申述,请求官方对版权加以保护,这和安守廉所说封建“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毫不相干,因此,完全可以当做对著作者版权保护来看待。
不过,对一般的民间盗版案,统治者似乎很少直接过问。然而南宋间版权保护仍然有重大的进展,出现了官府发布文告、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现象。这些正式发出的公文,具有法律效力,已经是法的体现,代表了当时的著作者和出版者对“著作权”和“版权”的认识水平,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进展,而且和今天的版权观念已没有多大差异。
而且运用了行政手段对侵权行为实施了管理措施,对原刻印出版(或编辑兼刻印出版)者之外的其他人“嗜利翻板”的行为进行禁止,反映了版权保护中对经济权利和著作权利加以保护的因素,这和现代版权保护的精神基本一致,可以称得上是名副其实的宋代版权保护的典型实例。
宋代盗版很猖獗,盗版者的手段和方法也层出不穷,或者不经允许私自刻印著者未刊印之书,或者是原文照搬重新开雕,或者把原书改名,或者假托名人提高世人关注程度,或者将几本书重新拼凑,私自篡改原书内容等,花样百出,不一而足。
当时有很多书都申请了版权保护,其原因是恐“致本宅徒劳心力,枉费钱本”,这明显侧重于经济方面的权益,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经济免遭损失。所谓“非惟有辜罗贡士锓梓之意,亦重为先叔明经之玷”,明显是为了先辈的著作声誉不被玷污而寻求政府的保护。这说明,此时受保护的主体不仅仅是刻印出版者本人的经济权利,而且延及作者的著作权利。
而人们将英国的《安娜法》看成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版权法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该法把受保护主体从印刷出版商扩大到了包括作者、印刷出版商在内的一切版权所有人。”只不过两宋时要求以法规形式保护著作权和版权的人还不很多,没有形成系统而完整的法律制度罢了。不过,宋代毕竟还处在雕版印刷开始繁荣发达的阶段,时代的限制,使宋时不可能产生系统而完备的版权管理法令。而少数宋版书上刻的“已申上司,不许复版”等字样的‘牌记”,可以说是书籍“版权页”的起源。
当时政府只是针对少数书籍而制订的地方性法规,未上升到国家法律,也未形成版权保护制度。但是这些申请均获得国子监和地方官府的接受,并采取了诸如允许张挂各地、刊于书中等管理措施,还允许对违法者凭“公据”告发,进行惩治和维权,而所有这些已清楚地表明,宋时版权已经得到认可,并且版权已经受到切实的管理与保护,自此伊始逐渐成为出版界的共识和惯例,为时人所仿效,为后世所沿袭,已具备了行政和法律的约束力。这种尝试立法以保护版权的行为本身“就是一个了不起的创举,是中华民族对人类文明的巨大贡献”。
总之,宋代虽还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其版权意识虽还只是一种著作权、出版权保护的雏形,但从封建特许权发展到著作权,从封建君主对出版权的控制发展到民间出版业的“出版权”、“翻印权”,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代表着中国版权法发展的方向。
宋人的版权保护虽说并非基于对著作者、出版者的权益保护,尚不具备近代意义上的版权意识,但在客观上,的确起到了保护版权的作用,体现了我国版权意识的最初形态。作为科学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标尺之一,其在中国乃至世界图书文化史、知识产权保护史上仍具有重要的意义。就此层面而言,宋代的版权管理不仅在我国,甚至可以说在世界版权保护史上具有开创意义,为近代版权法的诞生奠定了实践基础与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