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9 22:45:05来源:法律常识
在我国古代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科学技术比较落后,一切社会生产都依赖人力活动,人口的多少也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古代社会婚姻年龄和生育年龄不分离的情况下,人们什么时间结婚就明显成为影响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国古代社会历代统治者或者是基于社会发展或者是出于自身的政治需要,都会制定出不同的法定婚姻年龄。
在我国古代传统社会中,成人包括生理成人和礼仪成人两种,生理成人是指青年男女生理发育已经成熟,可以生儿育女;礼仪成人是指社会或者家庭对达到一定年龄段的青年男女举行仪式,意味着其开始具有某些资格或者要承担某些义务。
礼仪成人也称为“成人礼”,男子的成人礼称为“冠礼”,女子成人礼称为“笄礼”。“冠礼”多在男子二十岁时由家族中有地位或者辈分高的人为其举办仪式,“笄礼”多在女子十五岁时(一说十六岁)由家庭中父母为其举行。
行冠礼意味着男子已经长大成人,开始享有参与宗庙祭祀的资格并开始独立承担社会责任,“笄礼”后意味着女子从此告别年少无知的年代,可以谈婚论嫁了。
随着时代的变迁,成人礼在我国古代有所延续,但年龄发生了不小的变化,西周时期十五岁,晋代十六岁、隋朝为二十一岁、唐朝为二十三岁,隋唐以后成人礼年龄有变大的趋势,但到了近代又被逐渐被废止,最终消亡。
在现代社会我们常说某人已经成人了,指的是某人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开始有能力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了。现今我国成人的标准是自然人是否年满十八周岁,但十八周岁成人标准却不符合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男22周岁,女20岁的法定最低婚龄。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法定婚姻年龄标准是大于自然人成人年龄的,即结婚以成人为前提,成人是结婚的基础。
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离不开其存在的社会环境,婚姻年龄立法如果背离社会环境必将成为一纸空文。历史上多数朝代在制定婚姻年龄立法时或多或少考虑到人的身体发育程度和当时的社会环境。
我们都知道身体发育到一定程度才能生育后代,可以说是生理年龄是婚姻的基础,但在我国古代社会却不能成为婚姻年龄的基础,统治者考虑更多的是社会政治因素。
战争与婚姻年龄的关系
我国古代社会战争较为频繁,战乱也随之导致人口的大规模减少,因此每逢战争时期或者战后初期,统治者都会对婚姻年龄立法做出调整,且多会降低婚年龄以此推动青年男女早结婚早生育。
另外我国古代朝代变迁极少数是以和平方式过渡的,多是以暴力形式推翻旧王朝建立新王朝。立国初期为了收养人心,稳定政权,新的统治者都会采用休养生息,休兵止戈的政策引导百姓尽早生育;发展生产一方面可以将人们固定在土地上劳作,减少暴乱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财政收入。
以汉初为例,秦王统一六国后,修长城、筑阿房宫、加上秦末的楚汉战争进一步减少了当时的人口数量。到西汉建国初期,虽然统治者采用了道家的“无为”政策,休养生息,要求百姓早婚,但收益甚微,京城附近都是人烟稀。为了修长城连妇女,老人都被征调。
直至“文景之治”后,汉朝的人口规模才恢复到秦末的数量。从以上可以看出,无论是战争期间还是国家建设时期,封建国家都是鼓励生育人口的,因此较低的婚姻年龄政策便成了必然选择。
有关财产、爵位的继承,我国古代社会一直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即以出生的早晚来决定其继承资格和顺序,特别是在王室贵族,很多人为了尽早获得分封,很小就结婚生子。
皇室也不例外,为了江山有继,皇帝在幼小的时候就会结婚。虽然皇帝贵为一国之君,但在涉及婚姻问题上,有时也不能自已做主。以汉史为例,汉昭帝八岁即位时就娶了霍光的六岁外孙女,她也是我国历史上有据可查的年龄最小的皇后。
东汉王莽为了控制朝野将自己十二岁的女儿嫁给汉平帝为皇后,汉文帝十四岁时与窦氏结婚,舜帝十四岁晚婚,从以上婚例可以看出为了继承尊位,皇帝在很小的时候就成婚。幼童阶段的孩子根本不理解婚姻的意义,也不可能同房生育,因此皇室那些过早的结婚年龄,在某种程度上也仅具有政治象征意义。
作为上层建筑的婚姻年龄立法是由我国古代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决定的。我国古代社会一直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产模式,人们的生产生活依靠自然条件、社会环境较多,再生产能力薄弱,再加上医疗卫生基础差,科学技术水平较低,各种天灾人祸的影响,人们的寿命普遍不高,家庭普遍缺乏青壮劳动力。
生产力落后,生产资料的缺乏,严重制约着人们的经济收入,古代社会要想有足够的财政收入,必须扩大生产规模开发土地,种植农桑。
而可行的方法只有两个,一是改进生产工具,创新生产技术;二是投入更多的人力从事社会生产。
生产力的进步和生产工具的改进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且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因此其一不可取,只能通过更多的劳动力投入生产中来,才能获得维持社会发展需要的生产资料。
培养一个劳动力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很多的投资,从事生产者既担心子女生长慢,难以在劳动中发挥作用,也担心晚婚导致少生子女。因此无论是普通人家还是统治者都意识到只有早婚早育才能培养出更多的人力从事生产,因此低龄结婚也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
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客徐干曾这样描述人口与国家的关系:“故民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敢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
土地劳作,粮食生产,器物制造,赋税征纳,兵丁征用等都需要人丁,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有一定数量的可供奴役的人群是国家存在的象征。
统治者没有百姓,不仅财政难以支撑,政权也不会稳定,为了增加统治人口,历代统治者都采取了鼓励人口生育的措施,以汉初为例,为了增加劳动力,扩大生产,惠帝下诏:“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对年满十五岁至三十岁还未出嫁的女子征收五倍的赋税。以此来推动民间适龄婚姻的男女尽早结婚生育。
得益于此政策,到汉平帝时期,全国人口数量将达到了六千万,远超之前任何朝代。
传统文化影响婚姻年龄
在我国古代社会,多子多福的观念源远流长。早在3000多年前的商汤时期,就已经形成了多子的思想。商都安阳殷墟出土的青铜器上,已经出现了“子孙永昌”之类的吉祥语。
西周也和商朝一样,流行多子多福的思想。在周代的歌谣中,关于子孙繁昌的祝福很多。《诗经》中就有关于多子多福美好期望的记载:“俾尔昌而炽,俾尔寿而富”、“宜尔子孙,振振兮”、“桃之夭夭,有蕡其实。之子于归,宜其家室。”
同时西周宗法制的确立,使得“多子多福、嫡长子继承、养儿防老、血脉延续”的观念深入人心。家庭意识,大家族观念成为人们的共识,民间也自发形成了早婚多子的社会传统。
商周之后历代奴隶制王朝或者封建制国家,或是出于政治统治保证国家兵员充足的需要,或是出于促进社会生产的目的,都对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社会传统进行了弘扬。加上古代医疗水平低、战乱、灾祸不断,致使人均寿命较低,非正常死亡现象居多。
同时落后的生产模式也使得老百姓从这些苦难中意识到单独的个人在自然、在战乱中是显得多么的渺小、脆弱,只有形成一个大家族,壮大人口,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抵挡外界的不利条件。
因此三世或是四世同堂成为了人们普遍的追求,而这些也都间接的促成了民间百姓在一定程度上自发的降低婚龄,甚至只要男女达到生育的生理年龄,就自行将其婚配。
数千年的传统也使得“多子多福、血脉延续”的观念深入人心,早婚也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早婚观念也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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