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9 22:57:05来源:法律常识
封建时代皇权至高无上,任何制度的出台都是围绕巩固皇权这个中心点进行的。尤其是在官制方面,更是要突出不结党、不威胁皇权的原则。本章要讲的这个制度,可以说古代官制中一个十分先进且具有积极意义的制度,这就是回避制度。
历朝历代对于官员回避制度都有不同的定义,笔者认为明代的具有代表性,故以明代为主,具体来讲一讲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分为两大块,即籍贯回避和亲属回避。
一、籍贯回避
籍贯回避也叫地域回避、地理回避。回避制度源于汉代,唐、宋两朝回避制度趋于健全,主要包括籍贯回避、亲属回避、师生回避、科场回避等,但主要的还是籍贯和亲属这两个方面。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于洪武元年(1368)颁布命令,规定官员任职必须要推行籍贯回避。到了洪武四年,又出台了更严格的规定,即所谓的“南人官北、北人官南”。
具体实施办法是:以北平、陕西、山西、河南、四川之官员,出任浙江、江西、湖广、直隶;以浙江、江西、湖广、直隶之官员,出任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广东、广西、福建;广西、广东、福建之官员,出任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
朱元璋的这个规定,目的是为了防范本省或邻近省份的官员就近任职,以致带来诸多不利于统治的因素。但同时又使得官员为了做官远离故土,在交通极为不便的条件下,要经过长期颠簸才能到达任职地,而且长期与亲人分离,有悖于人道主义精神。
鉴于这种官员任职回避制度矫枉过正的情况,洪武朝后期又出了新的规定:除了学官以外,其他官员不得在本省任职,但也不限于南北。也就是说,籍贯山东的官员可以在山西任职。
不过从明代的整体情况来看,官员籍贯回避主要还是适用于交通比较方便或人口经济集中的地区。至于云南、贵州等偏远地区,除了正印官(知府、知县一类的),其他属官还是可以用本地人的。
另外,一些职务不高且不容易营私舞弊的岗位也可以在本省任职。隆庆五年(1571)的时候,内阁首辅高拱就提出建议,认为:朝廷之所以实行籍贯回避,是为了杜绝各级官员营私舞弊、维护宗族利益。但对于那些小官小吏诸如驿丞、闸官、检讨一类的,则完全可以在当地任官,或是在隔府任官。
高拱的这个提议应该是符合实情的,此后对于下级官吏的籍贯回避有所放松,这种情况一直沿袭到明末。
关于籍贯回避明代还有一个奇葩的规定。那就是江、浙、苏、松四个地方的人,不允许在户部任职。这个规定就让人觉得难以理解,也完全不符合籍贯回避的根本原则。之所以有这个规定,也是和朱元璋不无关系。
朱元璋在创业时期,和盘踞在江浙一带的张士诚长期对峙,江浙两地的士绅和百姓对张士诚十分拥戴,这就犯了朱元璋的忌讳。他在统一中原后,就对江浙两地采取了报复,施行了重赋苛征的政策。
按照《明史》的记载,江、浙、苏、松地区的赋税比其他地方要高数倍,尽管后来的建文、宣德、正统三朝曾多次下诏减征四地的赋税,但这些地区的赋税并无明显的减轻。
朱元璋为了长期贯彻对江南农业区的重赋政策,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下令:浙江、江苏、苏松人不得任职户部。
朱元璋此举是为了防止江南地区的士人为官户部后改变这一国策,而且朱元璋在《皇明祖训》中还特意强调:后世有言更改祖制者,以奸臣论。因此,这一规定成了明朝的铁律,后世皇帝不敢对此有任何更改。从洪武朝一直到崇祯朝,江、浙、苏、松之人不得为官户部的祖制从未动摇过。
亲属回避相对容易理解,通俗地说就是有亲属关系的人不能同一个衙门或是同一个府、同一个省任职。但具体情况也是比较复杂,主要分为三类:
1、亲属关系的官员不能是上下级关系
洪武元年出台政策:各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都要从卑回避。因为具有亲属关系的官员若构成管理与被被管理的关系,那么很多政策、法令的执行就会走样,甚至会形成结党营私、包庇纵容,不利于保持平衡。
这样的亲属回避,其原则是按照辈分、排行进行回避。就是儿子要回避父亲、弟弟要回避哥哥、排行低的要回避排行高的。
2、京官大员的亲属不能担任御史言官
若官员的父、兄、伯、叔在京担任高级官员,那么他们则不能担任科道官。吏部在进行铨选的时候,会将这些人重新安排在其他衙门任职。因为科道官的职责是监督百官,如果有亲属关系,那么显然就很难秉公执法。
3、王府姻亲不能担任京官
这个规定是为了防止地方藩王与京官结为朋党,对皇权构成威胁。自朱棣靖难之后,朝廷对地方藩王的控制十分严格,他们只有封国而不能临民,王府的护卫也被削减到最低限度,朝廷此举就是让藩王和朝政完全隔绝,不给他们创造任何机会。
明代的官员任职回避制度中,同样也有师生、同年回避,但相对来讲要宽松一些,由于篇幅有限,对于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就不展开来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