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17:44:09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泉港法院
转自: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假期出游或者上下班
与亲友拼个车、搭个顺风车
大家应该都有过类似经历
如果搭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
这责任该怎么界定呢?
近期,泉港法院审结一起“好意同乘”案例
带您一起了解最新法律规定!
案件回顾
▼
2015年12月,小军(化名)驾车去参加朋友的婚礼,车上还搭乘了一同前往的小白、小风、小丽、小红(均为化名)四人。
途中,小军驾驶的小轿车与一中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使乘车四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此次事故中,小红伤势最为严重,经鉴定,其伤势构成身体多处十级伤残。多年来,她前往福州、厦门、上海等多地医院进行治疗。
事故发生后,小军支付小红部分赔偿款11.5万元,小红遂起诉到泉港法院要求小军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等各项损失共计28.35万元。
法院判决
▼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小军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小红系自愿搭乘小军车辆一同前往共同的目的地,小军亦未向小红收取车费,属于好意同乘的行为。
小红在好意同乘中受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应适当减轻小军的赔偿责任,酌定减轻其10%的责任,小军应赔偿小红各项损失的90%,遂依法判决小军赔偿小红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20.56万元,该案现已生效。
相关法条
▼
法官说法
▼
好意同乘,又称好意搭乘、善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同事上下班,帮助陌生人到达目的地等。
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对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作出了专门规定。该规定是我国倡导建立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不仅对于减少乃至避免“好心办坏事”现象发生有积极意义,还是对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的健康引导,鼓励人们相互关爱,推动人与人之间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法官提醒
在好意同乘中,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身体状况和车辆状况,充分保障驾驶安全。而搭乘人也应当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不得作出影响驾驶人安全的言行,承担谨慎注意义务。若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饮酒驾车等,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好意同乘仅限于“非营运机动车”,所谓的免费“看房车”、“购物车”等则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