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9 23:03:08来源:法律常识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印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实施细则》对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审核、担保和发证、登记摇号选房、租金与签约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其中明确,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可提出互换住房申请。
同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以下七种行为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是经催告,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的;
三是擅自改变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四是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是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所承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
六是依法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而拒不退出的;
七是其他需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
一、公租房申请家庭手续如何办理?
(一)已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申请人须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户籍地区住建委提出申请。
(二)未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由申请人携带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成员户口簿、家庭户籍地住房和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婚姻情况证明,到户籍地区住建委提出申请。
二、哪些家庭可以申请优先摇号?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符合以下情况的,在户籍地区住建委提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优先摇号:
1.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需提供相应残疾等级的第三代《残疾人证》及户籍地街道残联出具的残疾等级和类别证明。
2.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且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需提供伤残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和户籍所在地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开具的肢体、视力残疾证明以及无工作单位证明。
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部队退役人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开具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
4.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
5.国家、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需提供相应表彰证书。
6.见义勇为先进个人需提供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荣誉证书。
7.消防救援人员需提供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颁发的国家综合型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消防员证》和《学员证》。
8.年满18周岁孤儿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需优先保障的年满18周岁孤儿名单。
9.其他符合国家和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安排条件的,以相应文件要求为准。
三、单人户申请公租房如何认定?
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单人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独立户籍满3年的。
(二)离异1年以上(以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或丧偶的。
(三)非独立户籍的未婚人员,须与父母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父母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外户籍或已双亡的,可单独申请。父母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内有住房的,须认定为该申请人住房。
(四)申请人(或配偶)与未婚子女在同一地址分别落有户籍的,应当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公租房承租户型标准如何界定?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不足3人家庭,原则上承租一居室或一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3人及以上家庭,可承租一居室单元住房(一个居住空间)户型或二居室单元住房(二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单亲家庭成员为父女或母子关系且子女年龄在年满14周岁以上(含),可选择承租一居室或二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为异性(不含夫妻),且被监护人年满14周岁以上,也可选择承租一居室单元住房(一个居住空间)或二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
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一类)的家庭,配租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租房租赁担保有哪几种方式?
保证人担保和履约承诺两种方式。
采用保证人担保的申请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规定的租金缴纳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代为支付租金。
采用履约承诺方式的申请家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承诺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同意在取得《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后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不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产住房或公有住房出售、置换、赠与或过户、分户、并户给申请家庭成员以外人员。当申请家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时,属地区住建委属地区住建委及项目经营单位可依承诺通过法律途径处置该房产。
六、哪些情况可以免于租赁担保?
(一)已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一类)资格的家庭。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截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提供租赁担保:一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且月缴存额合计500元以上的;二是在本市仍在缴存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3万元以上的。
七、公租房项目登记摇号如何分组?
申请家庭按照《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标明的优先组、补贴其他组及非补贴其他组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结束后,项目经营单位按照登记组别和户型分别摇出申请人的选房顺序。
八、公租房房屋租金如何计算?
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项目经营单位按照核定的项目租金标准,结合楼层、朝向调剂系数确定。
(一)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租金,应收租金计算到人民币元,元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计算基础分数为100分,顶层楼层的调减10分,整套住房无朝南窗户的调减10分,顶层且无朝南窗户的调减20分。
(三)房屋租金=租金标准×建筑面积×(100分-调减分数)。
(四)租赁不满整月的,应交租金=房屋租金/30天×实际租赁天数。
九、已办理租赁担保家庭,如何申请变更租赁担保方式?
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家庭,可申请变更其他租赁担保方式。申请家庭可到户籍地区住建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已取得承租资格未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家庭,提供《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已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提供《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三)原租赁担保材料;
(四)申请变更保证人的,区住建委留存复印件后退还其原公证书,按照新公证书确定保证人信息;
(五)其他相关材料。
十、申请公租房互换家庭应符合哪些条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网设立“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可登陆后发布、查询房屋互换信息。申请互换的承租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没有违反住房保障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行为;
(二)首次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满一年后可提出互换申请,租赁期间内只允许互换一次;
(三)申请人(承租人)、共同申请人(共同承租人)和保证人书面达成一致意见;
(四)承租同一套型住房不同小区的家庭之间可进行互换;
(五)承租家庭不欠缴房屋租金、物业费、供热费等相关费用;
(六)原承租房屋室内设施设备无缺失、无损坏;
(七)原承租房屋无拆改或已恢复原状;
(八)原承租房屋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十一、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如何申请调整承租房屋?
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在本小区内调整承租房屋。
(一)承租期间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已按照规定办理资格变更手续并取得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且需调整承租户型。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无欠租同时无其他违反现住房《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行为。
承租家庭可持承租人身份证明、新取得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及《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向所承租项目经营单位提交调房申请。
项目经营单位可根据本项目房源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为经审核、公示合格的承租家庭办理调房手续。申请家庭调房配租顺序以申请时间先后为准。新的租赁合同期限,为该家庭调房前承租住房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新租金按照换房后的租金标准计算。
十二、承租家庭入住公租房后婚姻情况变化,能否申请调减家庭人口?
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承租家庭成员离异,且婚姻存续期间无欠租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再承租该公共租赁住房的一方可申请调减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成员。户籍地区住建委和所承租项目管理单位按照规定为离异双方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十三、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家庭,入住公租房后家庭情况变化,如何办理资格变更手续?
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承租家庭,应当重新申请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及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
(一)办理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
1.受理。户籍地街道办事处受理属于上述转换情形家庭的新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时,需查验其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相关材料,以及《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2.发证。户籍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和区住建委,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相应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证明。该资格证明仅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办理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类型转换使用,不得办理市场租房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户籍地区住建委在申请人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证明上注明“须持此资格证明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
(二)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1.受理。户籍地区住建委需在上述家庭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证明后,重新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2.发证。户籍地区住建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程序审核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并在其上注明“==类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新申请补贴转入。”
十四、公租房租赁期满后,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继续承租?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认真履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且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新增住房,租赁期满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继续承租现公共租赁住房。
十五、承租家庭存在哪些行为会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将发生如下情形的承租家庭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经催告,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的;
(二)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与他人调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四)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所承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
(六)依法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而拒不退出的;
(七)其他需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
对于已建立不良记录家庭,违约行为已整改或已退出承租房屋的,可撤销其不良信用记录。
十六、承租家庭出现哪些情况需要退出所承租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出现如下情形的,需退出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合同期满后,选择不再续租的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骗取房屋承租权的;
(三)自租赁合同起租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未搬入所承租住房或未实际居住的;
(四)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与他人调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擅自改变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六)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所承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
(八)经催告,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
(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且购买房屋已交付使用满2个月的;
(十)购买其他住房、接受赠予或继承房产,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十一)租赁期内,经核查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
十七、承租家庭办理公租房退租手续有哪些程序?
退出原承租房屋应当依序办理如下手续:向项目经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经营单位实地查验房屋;项目经营单位结清相关费用,收回租赁合同,并停止计算房屋租金;项目经营单位提交系统审核,清算保证金、租金;承租人到代收租金银行办理租金及保证金退费手续,并终止租金代扣协议,注销租金代扣卡。(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来源: 天天电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