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08:40:07来源:法律常识
申请人:赵峰,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军馨家园1号楼3单元356室。
被执行人:天津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津塘公路697号)昊雄钢贸大厦A座9楼9043号。法定代表人:任海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润置地(石家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108号华润大厦B座30层。法定代表人:李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项
1、申请执行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104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天津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410626元;被执行人华润置地(石家庄)有限公司在欠付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404812.41元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支付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责令被执行人天津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7496元及执行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冀01民终9810号民事判决书即维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冀0104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天津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410626元;被执行人华润置地(石家庄)有限公司在欠付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404812.41元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支付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96元由被执行人天津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现该判决已生效,履行期届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之义务。为此,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