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3:50:06来源:法律常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上海法院根据中央、市委、最高法院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目标,积极推进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推动形成了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新格局。近年来,结合内设机构改革的推进,上海法院围绕服务保障上海“五个中心”“三项新的重大任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等国家战略和上海工作大局,依托三中院(破产法庭)、铁路运输法院、知产法院、进博会法庭等,推进知产、环资、破产、食药品安全、涉进博会等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改革,打破诉讼“主客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目前,上海行政案件全部实现跨区“交叉管辖”;知产、环资、食药品安全、破产等部分案件探索跨区划“三合一”或“二合一”集约化审理模式,与上海“五个中心”“三项新的重大任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相配套的专业化、集约化管辖格局初步形成。针对近年来上海法院部分管辖规则和体系所作的调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梳理了跨区划集中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规则(参见表一)及相关规定(参见表二),以便利群众诉讼,服务保障大局。
(下图供速览)整理制表人:上海高院研究室邓梦婷
一览表分为两个部分
(一)跨行政区划及集中管辖
(二)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制表:邓梦婷
责任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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