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03:15:11来源:法律常识
这一篇是学习笔记。
昨晚一个比赛群里跳出来这样一个问题:招投标法当中规定的“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成立的标志吗?进而讨论到它是和“要约”相对的“承诺”。这一点上面大家是没有分歧的。
可是,为什么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还有三十天,在此期限内双方签订合同即可呢?如果招标人一旦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意味着合同成立,难道双方签字画押后,合同第二次成立?这显然是说不通的。
钱律师专门用软件查了近百的文书,各种认定都有,但比较多的是认可合同成立标志的。他觉得实证研究更重要一些。
我倒是建议把45-2款的有关论文找找。钱律师觉得看论文会把人搞晕(的确是有这种情况)。
我照自己的老办法—-扩大研究范围。终于在一个小时以后发现了问题所在。
1、中标通知书的确是承诺,但不产生“合同成立”的效果。因为和招投标法配套的条例要求,这里的合同都得签订书面合同。而从已经失效的合同法32条到民法典499条,都说这样的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双方签字盖章。
2、中标通知书虽为承诺但不产生合同成立效果的规定也是有的:民法典483条的“但书”。
3、最后回到核心问题: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此处的民商事效力到底何指?产生的责任范围有多大?还是要去看论文。
4、最后回答一下那么多文书的问题吧。此种纠纷大概率是合同没有签下来、但投标人已经干活了,自然要得到合同成立的效果。那么写文书的时候被合同法的32条挡住了,只好退到“承诺”这个位置。确实,合同法32条没有“但书”,就把问题解决思路限制死了。而认真看合同法的36、37条,并且和民法典490对比,就是一个思路:如果必须签书面合同的,在合同签订前如果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成立。这里显然不是基于“承诺”而成立合同,而是基于“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