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03:36:07来源:法律常识
“打官司”主要是打证据,劳动争议仲裁也是一样,但有些证据,我们自己无法调查收集,该怎么办呢?答案是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不过要注意,不是任何证据都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哪些证据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看完本讲内容,您就能明白。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根据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可以分为两种启动方式,一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调查收集,二是仲裁委员自己认为有必要时依职权调查收集。无论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该条均规定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予以收集。那么,民事诉讼关于调查收集证据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何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进行了界定。
该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对不予准许调查收集申请的情形进行了界定。
该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时,首先要判断拟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是否符合上述范围及特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该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同时该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即对于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外的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调查收集。
因此,仲裁委员会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也应当是上述范围内的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期限。
根据该两款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了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该款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中调查收集证据问题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执行,因此,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在仲裁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上述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