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04:28:05来源:法律常识
去年以来,新冠疫情对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经营造成了不小的影响,由此出现了不少企业或个人债务违约的情况。按照金融监管机构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若借款人确因疫情等客观情况致其无法按期还款,借贷方可以通过协商,适度调整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以避免“抽贷”“断贷”造成的不良影响,从而防范系统市场风险的发生。
一、案例背景
王某某因出险造成自有机动车损坏后,自行选择熟识的某修理厂维修,并向承保该车辆车损险的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评估车辆损失情况后给出定损意见,但车主与修理厂认为保险公司给出的定损价偏低。保险公司提出待修理厂相关配件到货后,再进行验件,并根据配件品质协商确认损失金额,但车主不同意,在修理厂评估下提出远高于保险公司定损价格的要求,且不协商不让步,同时进行投诉。后该纠纷移交南平市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消保中心”)调处。
二、案例分析及调解结果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问题为:车辆定损价格如何确定?
车主王某某提出,应根据某修理厂给出的修车费用评估意见确定定损价格;而保险公司则坚持按照《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赔偿处理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人机动车,应当尽力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的约定,对机动车辆损失予以核定”。
市消保中心调解员在充分了解双方依据和看法后,分析认为,双方就定损价格无法达成一致,而无论是修理厂还是保险公司,本身都不具备评估确定车损价格的资质,因此,本案应交由具备车、物损价格评估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在评估鉴定基础上,双方才有协商的基础条件。
按照以上意见,在市消保中心的促成下,双方同意启动第三方鉴定评估,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在市消保中心组织调解现场,双方通过面对面沟通、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按实际验货后价格确定损失,本案纠纷圆满化解。
三、案例启示
(一)出险后应谨慎选择修理厂。在发生车辆保险事故后,为确保车辆的维修质量及后续用车安全,车主应选择到具有维修资质的正轨修理厂进行车辆修复。
(二)定损时应有理有据。在车险理赔中如遇到车辆定损争议的,车主及保险公司双方应在遵循保险原则及条款约定的基础上,平等友好的协商解决,如仍无法就损失金额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确认车辆损失。
(三)维权时应理性依法。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支持,但通过投诉获取不正当利益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支持依法维权,拒绝不当诉求,是维护保险市场健康有续发展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