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06:25:05来源:法律常识
“当断不断、反受其乱”,应该做出决断的时候不决断,就会产生祸乱。不管做什么事,都应该当机立断,否则贻害无穷。感情更是如此,明知自己对对方可有可无,明知对方在消耗自己。依然舍弃不掉,那最后受害的只会是自己,就像此前某调解节目上一对夫妻离婚不离家惹出的闹剧。若是女子能当机立断,也不会深陷牢笼,换来未婚生子的悲剧。
闹剧的男女主角凌先生与王女士是通过相亲结识的,对彼此感觉都很不错,相识后没多久便确立了关系。他们本就是奔着结婚去的相亲,自然是顺理成章的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原以为将来的生活会过得幸福甜蜜。然而没想到,结婚,竟然是他们这场无休止闹剧的开端。结婚后没多久,夫妻俩就开始产生矛盾,先是王女士跟合伙人的妻子有矛盾。
凌先生觉得妻子不识大体,让他丢了脸,加上不想惹合伙人不快。不仅没有帮妻子,反倒是指责她,这让王女士十分委屈。更让她崩溃的是,她忽然发现凌先生跟自己的前女友还有联系,两人隔三差五就要聊会天。就算只是男女朋友,也没有一个女人能容忍自己的男友与前女友联系,何况他们已经是正儿八经的夫妻关系。
因而王女士要求丈夫把前女友的联系方式给删了,凌先生不肯,认为她这是干涉自己的交际自由。双方更是吵得不可开交,最终走向了离婚,闹了五次后他们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按理说离了婚,那么便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好了,可偏偏事情的走向出乎意料。在孩子整天吵着要爸爸,两边亲朋又不断劝的情况下,她后悔了。
凌先生由于这个原因愿意跟她复婚,却不改风流本性,早在一离婚。他便立即找了个年轻漂亮、能力强的新女友,王女士不在的日子里,都是由新女友陪同出席重要场合。奇特的是,她竟甘愿无名无分,以秘书的身份继续陪在凌先生身边。于是就导致了荒唐的一幕,凌先生与王女士复婚,身边陪着的却依然是新女友。
新女友能忍,王女士忍不了,几次上门闹。然而没有结果,她一闹,凌先生就威胁说离婚。王女士为了挽留婚姻只好百般保证,不惜签下那份极其离谱的协议,即王女士给凌先生二十万元。今后的婚姻中不许再闹,闹一次就扣五万元,一年没闹就不会提起离婚诉讼。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在婚姻生活中最基本的原则,凌先生却连最基本的原则都不能做到。
前女友这个身份意味着什么,他不会不懂,却依然在结了婚之后与对方保持联系。甚至还要求妻子不要闹,这对家庭未免有些太不负责任了。而在离婚有新女友后又跟前妻纠缠不休,同时伤害了两个女人,这样一个男人委实不值得托付终生。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偏偏王女士就喜欢他,反反复复来回折腾还是喜欢他。
这也是凌先生能肆无忌惮乱搞关系的根本原因,他知道不管曾经干过什么,只要回心转意她就会无条件包容。果然,王女士答应了,但事情到此并未结束。没多久,凌先生又厌倦了这么纠缠着过日子,不惜净身出户也要跟王女士离婚。王女士挽留无果,无奈同意,折腾这么多年她也累了。
万没想到的是,就在王女士要放弃的时候,凌先生主动回来了。原来因为他俩剪不断理还乱的结婚、离婚、复婚、离婚,新女友实在是受不了了,不愿搅和在他们这些破事中。当然,还有可能是因为凌先生净身出户,总而言之新女友不愿意再搅和进来了。直接将凌先生赶出家门,没办法,凌先生只能跑来找王女士过离婚不离家的日子。
如果这样下去,双方倒也还能相安无事,问题是王女士又怀孕了......两人因为孩子问题再度爆发争执,王女士想要留下孩子,这对40岁的她来说是个天大的惊喜。凌先生却不希望留下孩子,他很享受如今的生活,不愿意再跟王女士捆绑到一起。于是两人闹上了调解节目,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男女双方都有生育权。
不过考虑到女性生育子女要历经受孕、怀孕、生产近十个月的时间,投入较大,因而男性生育权在女性生育决定权面前应当让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女方单方决定即可。女方既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生育的权利。女方单方面选择生育子女,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按这条法律,就算是凌先生不愿意要这个孩子,王女士想要还是可以生下。如果说她真把孩子生下来了,那么就算凌先生不跟她复婚,也应当一起养育这个孩子。结不结婚是他的自由,抚养则是义务,《民法典》第1046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节目最后,凌先生还是不愿意复婚,只表示会尊重王女士的意愿。感情不可强求,调解员只好指出他的处理方式不能让矛盾缓和,往返两个女人也是不尊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