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成员有哪些,婚姻家庭与亲属制度

时间:2022-10-26 17:40:05来源:法律常识

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社会关系。

亲属二字,由来已久。

中国古代的《礼记·大传》载:“亲者,属也”,汉代刘熙在《释名·释亲属》中说:“亲,衬也,言相隐衬也”,“属,续也,恩相连续也。”这些解释虽然没有揭示亲属的社会属性,但都说明了亲属之间具有相衬相续的密切关系。

与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不同,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其权利义务的亲属,强调符合法律规定。

之所以在「婚姻家庭专栏」第一篇文章介绍亲属,就是因为亲属制度在婚姻、家庭、继承等法律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亲属分类

在我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中,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也有分为六类的,“六亲不认”中的“六亲”就是指分为六类的亲属。

我国现行的亲属法律制度中,将亲属分为了以下三类,配偶、血亲和姻亲

1、配偶

配偶,即夫妻,是指男女两性因缔结婚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配偶,是亲属的核心,是血亲的源泉、姻亲的基础。没有夫妻就不可能有父母子女,也不会产生姻亲关系。

2、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可以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1)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是指出自共同的祖先,有天然血缘关系的亲属。不论与共同的祖先相隔多少代,均是自然血亲。

我国现行的亲属法律制度中,没有将血亲按照“父系”“母系”分为“宗亲”“外亲”,也就是说在我国亲属法律制度中,叔叔和舅舅、姑姑和姨、侄子和外甥等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尊卑之分。

(2)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天然血缘关系,但经法律确认而具有了与自然血亲同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又称“法定血亲”。

我国民法典确认的法定血亲只有两种: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二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

3、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自己,主要有三类:

(1)血亲的配偶

指自己血亲的配偶,包括女婿(女儿的配偶)、儿媳(儿子的配偶)、妹夫(妹妹的配偶)、弟媳(弟弟的配偶)等很多。

(2)配偶的血亲

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包括公公婆婆(丈夫的父母)、岳父母(妻子的父母)、小叔子小姑子(丈夫的兄弟姐妹)、小姨子小舅子(妻子的兄弟姐妹)等。

(3)配偶血亲的配偶

指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连襟、妯娌等。

各类亲属关系的产生和终止

1、配偶

配偶关系因结婚行为而产生,具体时间以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为准。

配偶关系因一方死亡离婚而终止。

因死亡而终止的,终止的是双方的权利义务,身份关系并不当然消灭。

因离婚而终止的,双方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均消灭。

这里可能比较难懂,举个栗子:

郭靖黄蓉夫妇,作为合法夫妻,互相之间有权利义务,包括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地位平等、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相互扶养的义务等权利或义务。

郭靖大侠在坐船出差的路上不慎出了事故去世了,那么郭靖与黄蓉之间上述的权利义务就消灭了,但身份关系还在。黄蓉此时仍然是郭靖的妻子,可以以其配偶的身份继承郭靖的遗产、接受郭靖的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等

郭靖和黄蓉因性情不合离婚了,离婚后郭靖大侠在坐船出差的路上不慎出了事故去世,那么此时不仅上述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消灭,身份关系也消灭了,黄蓉也不再是郭靖的配偶,郭靖去世后的其他事务也与黄蓉没有关系了。

关于亲属间的身份关系,我们会在下一讲中详细阐述。

2、血亲

(1)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是由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只有出生这一事实发生,出生者与其父母、其他亲属直接自然而然就产生自然血亲关系。

同样的,自然血亲的终止也只有一种情况,即死亡。除死亡这一事实外,自然血亲不能通过其他手段人为地解除。

也就是说,影视文学作品中常见的解除父子关系等类似的协议,是不能解除自然血亲关系的。

这里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子女被他人收养。

举个栗子:

在电视剧《家有儿女》中,父亲夏东海和女儿夏雪、儿子夏雨、母亲刘梅和儿子刘星共同组成了一个家庭。若夏东海在经过刘星生父胡一统、生母刘梅的同意下,收养了继子刘星,并履行了收养手续,那么此时,刘星和他的生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消灭了。

也就是说,此时胡一统不再需要履行作为生父的抚养义务、教育、保护子女的义务,刘星成年后也不需要履行赡养胡一统的义务,当然也没有继承胡一统财产的权利。

但此时,因为刘星和胡一统的血缘关系,双方之间的父子身份关系是不会消灭的,仍然是亲生父子关系。

假如胡一统之后又结婚并生了个女儿,这个女儿仍然是刘星的亲妹妹,虽然和这个亲妹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刘星是不可以和这个没有法律关系的亲妹妹结婚的。

(2)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法律规定的血亲,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和继子女两种。

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关系的产生而产生,也因收养关系的解除或一方死亡而终止。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因继父母结婚而产生,因继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而终止。

3、姻亲

姻亲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自然是从双方结婚之日起产生。

姻亲因离婚一方死亡而终止。

与配偶一样,夫妻一方死亡后,姻亲的身份关系并不自然消失,一定程度上还是要看当事人的愿望。

比如,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也是为促进家庭成员间的互助团结为目的立法。

近亲属

虽然法律规定了亲属的三种类型,但是绝大多数法律条文中,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还是“近亲属”。

在我国之前的法律制度中,各个法律对于“近亲属”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例如,在已经失效的“老民法”《民法通则》中,将近亲属定义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而在《刑法》中,近亲属的定义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近亲属”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今天给大家简单介绍了我国的亲属法律制度,关注我们,下一期为大家介绍亲属代数的计算方法和其他亲属知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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