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06:34:10来源:法律常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这条规定看起来简单,实际操作起来会发现,对于从何时起算听证时间,有争议:
1.从告知听证权利起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行终351号行政判决书中说,扣除2018年10月12日告知听证权利至同年11月12日组织听证的一个月期限。
2.从当事人申请听证起算: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陕71行终922号行政判决书中认为,听证程序始于当事人的申请。
3.从行政机关送达听证通知书起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行终83号行政判决书中说,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海淀工商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自2014年11月28日向中机公司发出听证通知起开始。
首先,第一种观点可以先排除,因为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如果以告知听证权利起算听证时间,则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案件也具有了听证时间可以扣除,这明显是矛盾的。
其次,听证程序并不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只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简称新3号令)第五条(见文末)规定的情形,才能启动听证程序。所以,看看有听证程序的案件,比没有听证程序的案件多了什么,就知道听证程序如何起算了。
新3号令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应当”是“必须”的意思,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就会触发听证程序的启动;反之,如果当事人未申请听证,则继续进入下一个环节——部门负责人作出处罚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综上,从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起算听证时间,是最合理的。那么,一旦发生复议诉讼,如何证明呢?
新3号令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的意见、单独提出的书面申请和办案人员的笔录,都是听证时间起点的证据。
另外,听证时间的结束时间如何确定呢?判定标准还是看何时回归到无听证程序案件的流程。
新3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撰写听证报告,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名,连同听证笔录送办案机构,由其连同其他案件材料一并上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结合听证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可见,听证报告完成的时间,既是听证时间的结束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没有提到一个重要环节: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如果改变了原来的拟处罚建议,要再次经法制审核才能作出处罚决定,也就是告知前一次、听证后一次,至少要经过两次法制审核。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
(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