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09:50:07来源:法律常识
继“潼关肉夹馍”维权风波后,“青花椒”商标维权又来势汹汹。
12月24日,四川多家餐馆经营者向南都记者反映,其因店名中含有“青花椒”字样,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侵害商标权,并要求赔偿5万元。南都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获悉,此前已有店主败诉,被判赔偿数万元。
有律师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青花椒”作为常用调料的通用名称,如果被维权方认为这个商标存在显著性弱、有通用含义的情况,可以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四川多家餐馆被诉使用“青花椒”字样侵权
“简直莫名其妙。”时隔一个月,谈及因被起诉侵害商标权而作为“被告”出庭的经历,在四川遂宁射洪经营餐馆的王先生依然愤慨。他告诉南都记者,他于10月收到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得知自己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侵权,“不让我再用‘青花椒’三个字,说这是他们的商标,还让我赔偿5万元。”
王先生说,他的“王记青花椒鱼庄”在当地经营已十余年,“青花椒鱼”是招牌菜。“青花椒本来就是川菜常用的调味品,大家都能用,我凭啥子给他赔钱哟。”他告诉南都记者,开庭前法院曾问他是否愿意庭外调解,他拒绝了,“他们(上海万翠堂公司)无非就是要钱,我一分钱也不会给,哪怕输,也要把官司打到底。”
该案已于11月25日开庭。王先生说,他的律师出示了其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年审报告及答辩材料等,证明店铺注册时间早于对方注册“青花椒”商标的时间,对方当庭表示撤诉。
“我们一家人为了这件事,一个月吃不好睡不好,八十岁的老父亲因为担心,还去参加了庭审。”王先生告诉南都记者,他的餐馆还会继续使用“青花椒”字样,并打算将“王记青花椒鱼”注册商标。
事实上,被起诉的不只王先生一家。南都记者在天眼查查询发现,上海万翠堂公司共有31条开庭公告,仅今年10月以来已有11起,案由均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被诉餐馆过半数来自四川。
和王先生一样,在成都青羊区经营青花椒鱼火锅店的唐女士也被上述公司起诉侵权并索赔5万元。12月24日,唐女士告诉南都记者,接到法院传票后,她已第一时间修改了招牌,并和对方进行了协商,但最终“没谈拢”。该案原定于11月17日开庭,唐女士前往法院应诉时被告知,原告已撤诉。然而,12月初她得知,自己又被对方起诉了,目前尚未确定开庭时间。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系中外合资,注册资本56.25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仅限分支机构)、酒堂饮(仅限分支机构)、餐饮管理。
已有店主两审败诉被判赔偿3万元
南都记者在中国商标网查询获悉,上海万翠堂已成功注册“青花椒”“青花椒砂锅鱼”等多个商标。使用范围包括“餐厅;茶馆;饭店; 酒吧服务; 咖啡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馆”等。
该公司官网首页发布的“维权申明”称,目前一些企业侵犯该公司名下“青花椒”品牌(商标注册号:12046607)权益,“包括门头形象、菜单内容、品牌名称、装修形象等”,“正式警告‘一些企业’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采取维权行动,通过法律途径为‘青花椒’品牌进行维权。”
12月24日,在成都温江区经营青花椒鱼火锅店的邹先生告诉南都记者,他也被上海万翠堂起诉侵害商标权,该案于11月26日一审开庭,他于上周收到判决书,“败诉了,法院判我赔偿3万元。”邹先生称,他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将提起上诉。
南都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查询获悉,此前已有多位餐馆经营者被上海万翠堂起诉侵害商标权后败诉,被判赔偿1.5万-3万元。
以2018年该公司与山东青岛一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为例,上海万翠堂诉称,该小吃店未经授权擅自在店铺门头、广告牌、点菜单等处使用“青花椒”商标,为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求其赔偿30万元。小吃店辩称,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情形,“即使涉及到涉案商标青花椒,也是描述性的使用,不是商标性的使用,仅是为了定义某种产品及口味,无标示商标来源功用和意图。”
2018年2月,青岛市南区法院审理认为,上海万翠堂系涉案第1204667号、173207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诉小吃店“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在其门头使用含有‘青花椒’文字、图案的标识,虽二者字体、图案不完全相同,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将其餐饮服务与上海万翠堂的餐饮服务相混淆”。法院认为该小吃店使用“青花椒”商标与原告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应当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酌情判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该小吃店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1月,青岛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被维权方可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多位被诉餐馆经营者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解:青花椒是一种植物名称,也是常用调料的通用名称,为何可以注册为商标?
12月24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向南都记者表示,青花椒属于调料用品,如果上海万翠堂公司将“青花椒”在第30类商标即调料用品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会因属于通用名称无法注册。“但是,我国商标法并不禁止通用名称跨类别注册,而上海万翠堂公司获取的‘青花椒’商标是第43类,该类别范围是快餐馆、饭店、 餐厅、公司食堂餐饮供应等服务,属于跨类别注册,所以可以注册成功。”
赵良善表示,既然上海万翠堂公司在快餐馆、饭店、 餐厅、公司食堂餐饮供应等服务类别上注册 “青花椒”商标成功,受法律保护,那么其他餐馆不得使用带有“青花椒”文字的名称,该公司有权起诉使用带有“青花椒”文字的名称的餐馆,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当然,如果被起诉的餐馆使用带有‘青花椒’文字的名称在先,那么餐馆有权以此抗辩不构成侵权。”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权人维权时主张损失赔偿符合商标法规定,但如果商标权人在维权时超出商标自身范围主张部分权利,“比如主张菜单上‘青花椒沸腾鱼’这样的菜品名称中使用‘青花椒’也侵权,那就显然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如果商标权人明知自己的维权不符合商标法规定仍然提出的,那就涉嫌滥用知识产权。”
游云庭认为,青花椒作为常用调料的通用名称,注册成商标显著性比较弱,如果被维权方认为这个商标存在显著性弱、有通用含义的情况,可以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这个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同时,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维权方也可以主张自己使用‘青花椒’是作为调料也就是青花椒的自身含义使用的,根据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商标权人无权阻止,也不构成侵权。”
出品: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
采写:南都记者 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