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19:14:12来源:法律常识
文|为民说法365天,全文1339字,阅读全文约2分钟58秒。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如何处置自己的财产等事作明确交待。我国法律对于遗嘱的订立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遗嘱无效的情况屡有发生,并因此而引发矛盾纠纷。
李强和张花老两口生育一儿一女,即小强和小花。李强和张花婚后共同拥有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强的名下。2010年,张花因生病去世了。
2013年1月,李强立下遗嘱,载明:“我夫妻二人拥有一套房屋,在我死后,归儿子小强所有。以此为证。”2015年,李强因病去世了。小强和小花因为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小花诉至法院,要求对房屋及遗嘱没有涉及的李强个人存款5万元依法继承。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强在遗嘱中处分了张花对房屋的份额,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该部分遗嘱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涉案房屋为李强和张花的夫妻共同财产,张花先于李强去世,所以张花在房屋中拥有的1/2份额应予法定继承,由李强、小强和小花各继承1/6。
李强在房屋中所占2/3的份额应由小强继承。对于遗嘱中未涉及的李强个人存款5万元,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遂判决小强继承房屋份额的5/6,小花继承房屋份额的1/6,李强个人存款5万元由小强继承2.5万元,由小花继承2.5万元。
现实生活中,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配偶或家庭成员财产的情形较为常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对于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同样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李强在遗嘱中处分了张花对房屋的份额,该部分遗嘱应为无效,所涉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李强个人存款5万元,虽然遗嘱并未涉及,但为李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范畴,应依法定继承依法分割。
订立遗嘱必须要满足的5个条件:
1、立遗嘱人须具有设立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遗嘱人具有依法设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能力。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使遗嘱人后来有了相应的行为能力,遗嘱也无效;
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使遗嘱人后来没有了行为能力,遗嘱有效。
2、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人立遗嘱时,所处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财产。
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相关部分无效。多见于夫妻一方在立遗嘱时可能会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所以在立遗嘱前需要明确区分,一方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3、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遗嘱人是在受到胁迫、欺骗时所立的遗嘱,遗嘱无效。
4、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虽然可以通过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有一项强行性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嘱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不得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否则无效。
最为常见的现象,丈夫去世前,将遗产赠与同居 “小三”,这部分遗嘱内容将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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