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注册资本越高越好吗

时间:2022-11-04 19:15:10来源:法律常识

公司注册资本越高越好吗?

许多人在注册成立公司(本文特指有限公司)时,将公司注册资本定得高高的,特别是2014年公司法对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注册资本有越来越高之趋势,常常见到一个小小的公司,注册资本动则数千万、一个亿,甚至数亿,似乎注册资本越高越好。

真是这样吗?


要清楚认识公司注册资本的本质。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注册资本形成公司的资产,它实质上是公司经营发展的“本金”。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相适应,不应过低或过高。过低,公司资金不足,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过高,公司闲置资金过多,造成资金的浪费。

况且,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从自己口袋里掏出的真金实银。你作为公司股东,你愿意将自己口袋里的钱拿出来放到公司里“睡大觉”吗?回答肯定是“不愿意”!

按如上分析,公司注册资本肯定不是越高越好啊!


聪明如公司股东者,怎么会热衷于做如此“傻事”呢?问题出在大家对注册资本缴交方式的一知半解上。

2014年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后,注册资本可采取分期认缴方式缴交,认缴的金额和时间由公司章程自定。

这样,实践中就出现许多奇葩的注册资本金额和缴交时间,如有的注册资本十亿元;有的规定成立时缴交一百万元,三十年后再缴交九亿九千九百万元等等,其基本操作就是注册资本金额定得高高的,缴交时间拉得后后的。

似乎经这样的操作,注册资本因缴交时间在遥远的将来,实际上就不用缴交了。

有这样的好事吗?法律会允许这样明显的漏洞存在吗?这当然是不可能的!


法律规定了在两种情形下股东应提前缴交注册资本。

第一种情形:公司破产,公司股东应提前缴交注册资本。

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解读:公司破产,出资人应提前缴交所认缴的出资作为债务人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务。

也就是说,公司破产,公司股东应提前缴交注册资本以清偿公司债务。

第二种情形:执行中,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公司股东应提前缴交注册资本。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解读:在公司欠债又无财产可执行、具备破产条件但未申请破产时,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公司股东提前缴交注册资本以清偿公司债务。

也就是说,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要么公司有钱还债,要么公司股东应提前缴交注册资本以清偿公司债务。


上述两种情形,实质上即是在公司欠债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已基本无法逃脱提前缴交注册资本的处境!

多么可怕啊!不禁替某些公司股东捏把汗。

即使将注册资本的缴交时间规定在二十年、三十年、五十年后,在公司欠债不能偿还的情况下,股东不能享有注册资本缴交的期限利益,股东要提前缴交认缴的注册资本。

认缴制下,股东享有的注册资本期限利益是非常有限的、非常小的,与公司债务不能清偿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的巨大风险相比较,太得不偿失了!


注册资本过高,唯一的“好处”就是:公司营业执照上注册资本的数字漂亮,股东们非常有“面子”。

可是,注册资本过高,万一出现加速到期提前缴交情形,你可能一夜就回到解放前了!

这样的“面子”,不要也罢!

公司股东应坚决拒绝过高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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