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2:43:08来源:法律常识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今年1月1日,南京在省内率先施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条例》对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宁可享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7项权益,以及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驾驶证申领等9项便利进行了规范。
半年多来,全市公安机关秉持“既要管好,更要服务好”的目标,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和管理、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等工作。据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条例》深入贯彻实施、广泛宣传和居住证‘含金量’的提高,流动人口自主申报居住登记、主动申办居住证意识已大幅提升,但是实践中,仍有相关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有待增强、主体责任有待落实。”
不久前,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民警在上门核查流动人口信息时,发现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在被责令整改后,仍未按规定报送出租房屋和出租人、承租人相关信息,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后,属地公安机关专门召集辖区房屋中介、二房东学习宣传《条例》,再次提醒各房屋中介、二房主动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共同提升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为此,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相关负责人提示,不仅流动人口有自主申报居住登记的义务,相关社会主体也有同样负有报送义务。根据《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包括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用人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等在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七日内将涉及流动人口的相关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配合开展流动人口信息核查工作。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房屋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不再报送相关信息。除此以外,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自知悉小区内出租房屋租住的流动人口信息后七日内,督促出租人将相关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