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8:10:13来源:法律常识
作为一名律师,经常会有当事人来咨询工作中受伤的情况,但是每个人情况差异很大,具体处理方式也都不相同。大单位福利待遇比较好,社会保险与人身意外商业保险一块给员工备上,但有的单位别说商业保险,就连基本的社会保险都不缴纳,出了问题一味推脱。这个时候员工一方面要稳住单位,争取单位缴纳医疗费用,也就是先治好伤。另外一方面,员工也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便是过了工伤认定的时间,员工同样可以向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这是一篇系列文章,第一篇文章先说清楚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提出的时间与维权方式选择的取舍问题。
一、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提出时间需按照《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三、维权方式的选择
两种维权方式存在提出时间的差异,工伤认定是在事故发生1年内提出,有些严重工伤,一年可能还未完成治疗,在治疗前又需要和用人单位搞好关系,一旦提出工伤认定则双方完全闹翻,用人单位可能不再继续支付医疗费,这种情况下就应选择人身损害赔偿。
如果两个选择在时间上都来得及,建议选择工伤程序,工伤认定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方式之一,工伤伤残认定在认定标准、举证责任上比人身残疾认定要低许多,这更有利于员工维权。
作者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如此才能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下一篇文章为两种维权方式赔偿项目与金额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