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浦抚养权纠纷律师哪里找,上海抚养权律师电话

时间:2022-11-14 21:31:15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东方网

东方网记者刘理6月1日报道:继父去世后留下百万房产,10余年未联系的继女小芸突然出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得一半房屋,法院怎么判?

近日,杨浦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小芸未对继父沈先生进行任何赡养和扶助情况,对其要求依法继承系争房屋出售款一半份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小芸未满18周岁 母亲再婚嫁给沈先生

1982年,沈先生与小芸的母亲林女士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当时小芸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沈先生与林女士都是某食品厂的正式职工,结婚后,分别在该厂集体宿舍居住。

1988年,食品厂分配本市一间房屋给沈先生、林女士及小芸三人共同居住,三人户口亦迁入此处。1995年小芸结婚后,便不再与沈先生、林女士共同居住。

2000年,沈先生、林女士家庭矛盾不断,二人以因性格不合为由协议离婚。离婚后,沈先生分得2万元房屋补贴,搬离共同居住的房屋。此后,直至沈先生去世,十余年来,小芸与他几乎再无来往。

继父去世留下百万房产 小芸主张一半

2000年7月,沈先生居无定所,在亲朋好友的照料下,通过买卖取得系争房屋产权。

2014年6月,沈先生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去世时,第一顺序继承人中,仅留父亲沈老伯一人健在。沈老伯通过公证,于2015年2月办理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取得系争房屋所有权。2016年1月,由于沈老伯年老体弱,需要照顾,故将系争房屋以100万元价格出售作为养老使用。

不料,沈老伯刚刚出售房屋以用作养老,小芸便以沈先生继女的身份,要求继承系争房屋出售款一半的份额。小芸主张,作为继子女有权继承沈先生的房屋,请求继承系争房屋出售款的一半份额,即50万元。

沈老伯辩称,其子没有抚养过小芸,小芸也没有去照顾过沈先生。从2000年离婚后到2014年去世,15年间,小芸从来没与沈先生有来往。因此,小芸没有继承权。

“直到我儿子去世前,小芸为了其弟户口迁入单位分配的房屋的事情,屡次骚扰我儿子,加速了他的死亡。”沈老伯表示。

法院:没有扶养关系的小芸不应享有继承权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芸与沈先生未形成继承法意义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不享有继承权。小芸要求依法继承系争房屋出售款的一半份额,即5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有扶养关系”是继父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前提。一般而言,只有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形成赡养关系,才产生对继父或继母的继承权。

沈先生退休前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退休后亦有退休工资,不依靠小芸经济扶助和赡养。沈先生从2000年离婚后到2014年去世,十余年来,小芸与沈先生少有来往,且从未对沈先生给予任何经济上资助。

沈先生去世前,曾多次生病住院,小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沈先生的生活及生病住院进行看护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可见小芸既未向沈先生提供主要经济来源,也没有在劳务、生活等方面给予沈先生主要扶助,小芸与沈先生并未形成继承法意义上的继女与继父之间的赡养关系。

法院认为,没有扶养关系的小芸不应享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鼓励亲属之间在物质与精神方面相互帮扶、供养,强调权利义务相一致。在小芸未对沈先生进行任何赡养和扶助情况下,如认定小芸与沈先生之间形成扶养关系,支持小芸继承沈先生的遗产,显然与市民社会一般的公正观念相去甚远,亦有悖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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