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22:00:09来源:法律常识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张泽文王坤
近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了解到,“2019年3月26日,肥城市杨先生因双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入肥城矿业中心医院进行治疗。肥城矿业中心医院在对杨先生病症的诊疗过程中明显存在重大过错,该过错导致了杨先生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同时多次手术也给杨先生的身心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对此,杨先生将肥城矿业中心医院诉至法院。
据了解,肥城矿业中心医院于2019年4月7日对原告杨先生双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左侧全髋关节翻修术,术后第2天,通过DR检查报告单显示原告左侧股骨中下段见条状低密度影,左侧股骨中上段内侧软组织见气体影。
杨先生术后就发生了骨裂,并非肥城矿业中心医院病例记载的手术顺利。同时杨先生在术后14天,在肥城矿业中心医院的病房内发生坠床。肥城矿业中心医院的医护人员对于杨先生的护理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基本的医护义务。
坠床后直接导致了杨先生左侧假体周围骨折。2019年4月27日,肥城矿业中心医院又对骨折部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杨先生在术后就出现了左髋关节假体周围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感染,且杨先生病情持续加重,最终在原告家属强烈要求下转至山东省立医院进行治疗。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杨先生因髋关节置换术后于2019年3月26日到被告肥城矿业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5月9日出院,共住院44天,医疗费共计117273.52元。医保支报销后,杨先生个人实际支付39329.23元。杨先生于2019年5月9日转至山东省立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6月1日出院,住院23天,支付医疗费181463.05元。杨先生于2019年12月16日入肥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1月15日出院,住院30天,支付医疗费12204.03元。
于2019年11月27日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鲁金司鉴(2019)法临鉴字2102号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杨先生在肥城矿业中心医院诊疗期间,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建议为60%-80%。2.被鉴定人杨先生2019年5月15日在气管插管全身麻醉下行左髋关节假体周围骨折术后感染病灶清除+内固定取出+左髋关节假体取出+外固定架固定术,于2019年6月1日出院,目前经体格检查,左股部仍外固定中,状态未稳定,故伤残暂不宜评定。3.被鉴定人杨先生目前仍需继续治疗,其后续治疗费用我中心无法予以评估,建议参照实际支出或三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为准。4.被鉴定人杨先生目前仍需护理及营养,具体护理情况及营养期限我中心无法予以评估,需根据其后期临床治疗及恢复情况而定。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患者的医疗活动中有过错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肥城矿业中心医院辩称原告在被告处的住院医疗费应扣除医保费用后进行赔偿,本院认为,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与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应对其侵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辩称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作出:“酌情认定肥城矿业中心医院对杨先生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被告肥城矿业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30414.42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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