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00:26:12来源:法律常识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不仅是一种品质,更应是现代社会行为准则。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房屋买卖是关系到每个家庭切身利益举足轻重的大事,更是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重大民生问题。自2017年以来,受房价上涨因素带动,我市二手房交易数量增速明显,相应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亦有较大幅度增长。2017年至2018年8月31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819件,同比增长59.27%。
本文通过梳理近两年来连云港中院审理的因房价上涨及交易行为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违约的典型案例,展示不同类型二手房买卖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并对如何防范相关风险作出提示,以期为社会公众规避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借鉴。希望通过本期典型案例的发布,起到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使人们将诚信价值准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积极作用,为诚信连云港建设战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本次共梳理六起典型案例,小编将分为六期在市中院“两微一站”发布。
借故违约需谨慎 差价损失要赔偿案情介绍
2017年2月28日,买受人张先生和出卖人吴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将吴先生所有的坐落于海州区朝阳东路的一处面积为91.84平方米的房屋以8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先生。合同签订当日,张先生向吴先生支付了1万元定金。同年3月6日,吴先生通知张先生以其妻子不同意为由,要求解除卖房合同,返还之前所交定金1万元。后因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后经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90万元。张先生起诉要求解除其与吴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吴先生赔偿损失8万元。
裁判结果
一、解除张先生与吴先生于2017年2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二、吴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房屋差价损失8万元。
法官说法
二手房买卖中,房屋即使为夫妻共同共有,购房人仅同房屋共有人中的一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不应以出卖人无权处分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导致购房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就售房差价要求房主进行赔偿。本案中,吴先生以其妻子不同意卖房为由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系违约行为,张先生可以据此向吴先生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慎重签约、诚信履行。对于买受人来说,应审慎判断交易对方的诚信品质,严格审查房屋状况,谨慎签署合同,并保存好相关交易凭证。在涉及交易关键问题的沟通过程中,可以通过录音、证据保全等形式保存相关证据。对于出卖人来说,应对房地产市场形势做好判断,谨慎选择交易时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一旦签署合同,就应诚信履约。即便房价上涨,也不应违约,否则应当对因违约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解兰青
供稿/市中院民五庭 孙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