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02:29:1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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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戏精大妈”成“网红”了:安徽凤台两位民警出警时看到一位骑着三轮车的大妈摔倒在路口,立即下车去扶!没想到两天后大妈的亲戚竟跑到派出所说大妈是被警车撞倒的!民警用监控自证清白后,事情还没结束?亲戚出门打了一通电话后说:“大妈是看到警车吓倒地的!”
那么,大妈的行为是什么性质?需要负何种责任?
我们邀请到了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观盛律师团队薛文龙,请他就本次事件做出分析。
(一)事件分析
从“南京彭宇案”等事件后,人们在看到弱者需要救助时,普遍会担心与考虑“扶不扶?”“怎么扶?”、“被讹咋办?”等问题。本案甚是“奇葩、传奇”,我看了涉案视频已有380多万的点击量了,群众对此事也是多有批判,本次事件涉及见义勇为、敲诈勒索等法律问题。中警安徽热门评论:“还被警车吓的!你咋不上天呢!!!~”
首先,分析大妈行为的性质。我们可以从监控视频中看到,大妈是自己先摔倒地的,后来警车停下后,两位警察将其扶起后驾车离开。警察具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与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两位警察的行为值得称赞。大妈及其亲属后续的行为,在情节轻微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给予讹人者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可以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涉嫌诬告罪或敲诈勒索罪。
(二) 防范建议
新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现行证据规则也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 的法律原则。因此,一旦救助者被诬告,首先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要讹诈好人的人自己拿出证据来。在无法证明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公平责任,而应当认定救助者无责任。大众在遇到类似事件时:
1.不急于扶起,有条件时先电话咨询急救医生,再进行早期处置,避免二次损害。
2.宜乐于助人,在救助前做好取证,寻求第三者的帮忙共同施救,或第三者的相关信息,留作证人。除人证外,还应拍摄视频、照片、录音等记录施救过程,都可作为日后维护权益的证据。
3.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只有证明救助者确有侵害行为,才能担责。拒绝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让被救者承担举证不明导致的败诉后果。
4.拒绝法院以“常理”作出的不严谨推定,不能以和解来息事宁人,应坚决上诉。拒绝宽容与谅解,让诬告者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谴责。
(三)观庭观盛有话说
对于我国反复发生的“救人反被诬告”的不良社会现象,著名节目主持人孟非曾在其博客上写道:“宽容未必结出善良之花”。对于“救人反被人诬告”,虽然不能因为有被诬告的风险我们就不再帮助他人,但诬告者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谴责。
实际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主要遵守的就是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从法史学上说,先有的是道德规范,国家出现后,道德不能满足管理者的需要,才出现了法律,道德的滑坡,需要更多的国家正向引导,而法律是对人们最低限度的要求,法律最应对善者褒扬、对恶者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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