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03:32:14来源:法律常识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企图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社会诚信、损害司法公平、公正和公信,成为当前司法领域共同打击的重点。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主管领导共同签署《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行为的指导意见》
为共同推动惩防虚假诉讼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方向发展,促进全市诚信体系建设,沧州市检察院主动牵头市中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历时一年多制定并出台了《指导意见》,为共同打击虚假诉讼提供制度保障。近日,沧州市检察院会同沧州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及市律师协会,在市检察院召开惩防虚假诉讼联席会议,举行《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会签仪式,对如何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和统筹协商等问题进行研究。
《指导意见》共18条,内容涵盖民事、刑事、行政领域,明确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办虚假诉讼案件中的责任与分工,目标明确,内容全面,责任清晰,简明易行。
《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审查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虚假诉讼迹象或行为的,应进行必要的告诫,并记录在案;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严格依法作出处理;对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注意固定相关证据,依法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出具移送文书、调查报告、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材料等。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涉嫌虚假诉讼案件应在规定的立案审查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该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材料,由该人民检察院按照立案监督程序办理。另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未尽到注意义务或对虚假诉讼行为及线索未依法作出处理的,应在案件办结后10日内将相关情况移送本人所在单位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或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发现审判人员参与虚假诉讼、检察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侦查人员应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可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指导意见》的签订,意味着沧州市公、检、法、司四家机关联动衔接机制的正式确立。相关责任单位将以此为契机,提高办案质量,健全监督体系,发现并办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虚假诉讼案件,将监督工作进一步抓紧抓实,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为营造纯真、善良、美好的社会风尚贡献法治力量。
来源:沧州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