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04:23:11来源:法律常识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生活中难免会碰到急需用钱的情况,向亲朋好友或通过其他途径,借一部分资金,用于解决燃眉之急,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事。但往往在借款时,因借条或合同的责任约定不明确,导致在还款时,双方因对当初约定的不同理解,形成“借贷纠纷”,最后只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否认定为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利率问题怎么计算?民间借贷中还款是先还的本金还是先还的利息?职业放贷人从事民间借贷的行为应该怎么认定?2月8日上午9:30半岛问法热线将聚焦“借贷纠纷”。本期我们邀请了律师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京玉律师和律师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马洪力律师。大家如果有“借贷纠纷”方面的问题,可拨打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和96663,两位律师会现场解答你的疑问,帮你用法律武器解决“借贷纠纷”。
案件事实:2015年3月18日,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李某现金拾万元整,月付息贰分计算,借款期半年,如有变化面议,借款人张某,2015年3月18 日。”张某其间偿还了部分借款,未能全部还清。借款到期后,李某虽多次催取,张某仍未能还本付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提出期间的还款是用于归还本金而非支付利息,但张某提供的收条未注明归还本金。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不能明确归还本金还是利息的,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偿顺序先利息后本金,故认定被告其间还款为利息,被告应当归还尚欠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就还款性质进行特殊约定,故在本案中被告的还款应当优先偿还利息。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借款利息时一定要对中途还款进行时间节点的切割,分段计算本金的变化和优先冲抵的利息。
本期问法律师
李京玉律师: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执业领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信用卡纠纷、不良资产处置、保险法律服务等。
律师简介:
李京玉律师,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银行金融、合同交易、借贷担保纠纷诉讼及执行纠纷,特别是在银行金融案件的诉讼及执行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马洪力律师: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律师简介:
马洪力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曾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任风控专员,执业以来主要从事银行个人零售贷款、对公贷款的诉讼、执行工作,参与办理运输类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融资租赁类案件,精通对公司合同的制作、审查,也办理侵权、家庭婚姻及其他合同纠纷案件,熟悉各类案件的诉讼及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