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7:31:08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5月份,北京中征律师团队接受北京大兴区的卢先生委托,为其房屋拆迁款分配与他人产生的分歧问题进行维权。中征律师团队通过四个月的不懈努力,经过二审程序为委托人降低支付额共计815074元,取得了令卢先生满意的结果。
卢先生家住在北京市大兴区某村,2010年春节前后,卢先生与同村的余某、刘某、张某三人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卢先生出地,三人出资,合作建房,后续房屋如果被征收,则按一定比例分配补偿款。
后案涉房屋由于首都机场建设被征收,卢先生与余某、刘某、张某三人对拆迁款分配产生了争议,三人遂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卢先生向上述三人支付1491610元。对此结果,卢先生非常不满意,认为严重损害了自身合法权利。无奈之下,卢先生只得寻求律师的帮助。在咨询多家律所之后,卢先生经过仔细筛选,最终选择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了案件小组。以郝逸飞律师为案件小组组长,蔡复青律师为主办律师,赵一芳助理为主办助理,同时案件部主管张晓霞律师、刘雪晶律师,案件部助理主管郭华丽律师,案件处理中心主任孙晓阳以及中征律师事务所孙维主任加入办案团队,全程把控案件处理质量。
办案小组仔细调查研究、搜集证据后发现,首先,案涉《协议书》的签署以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为目的,损害国家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合同。其次,余某、刘某、张某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的《协议书》为虚假证据,并非卢先生本人签名。再者,有新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将其中一处涉案房屋的宅基地补偿款进行了分割。
根据已掌握的关键信息和新证据,案件小组主办律师蔡复青结合自身多年的办案经验,制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指导委托人及时上诉启动了二审程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余某、刘某、张某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二审期间,卢先生对于应分配的拆迁补偿款的具体构成提出异议,主张“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不属于协议约定的“地上物拆迁补偿部分”,经核算后,法院认为卢先生应按照协议约定向余某、刘某、张某支付一审判决中的部分拆迁补偿款。
2022年9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二、卢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余某、刘某、张某支付676536元。中征律师为委托人降低支付额共计8150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