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8:07:1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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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晨兴理荒秽,带月荷锄归。”
这句诗词描述了一种令人向往的宁静、自由乡居生活。就像这首诗里面的主人公一样,有土地做自己的根儿,有房子做自己的依靠,可能也就是村民的最基本愿望。
自新中国发展以来,农民的居住条件不断改善,从茅草屋到小瓦房,再从小瓦房到小别墅,可谓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可下到农村去,便会发现农村的一处处宅基地上,房屋状况却大不相同,有些是高墙大院,气派十足,可有些却是断瓦残垣,年久失修。
“这年久失修看着就不住人的,肯定就是那些全家进城落了户的,不会再回来了,可这地还一直占着,可怜我们一家老小,孩子都结婚了,也没分上宅基地,只好在我们家原来的宅基地上盖个房,给他们成个小家”,村民李大爷不禁感慨“可这弄的我们家超出原有面积了,得向村里交超标费。”
超标费?您听过吗?
什么是超标费?
我们知道,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那么这宅基地,农民享有的也只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为了规范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按照我国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以河南省为例,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上述(一)、(二)项的规定。
可实际上,农村存在着不少一户多宅、超标面积的历史遗留问题。随着农村宅基地改革的探索和推进,这种现状就促成了“有偿使用宅基地”的政策实施。
根据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的一个乡镇制定的改革方案,我们可大致了解到超面积宅基地的收费标准。
根据此方案,超出167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计费指导标准为每年2.5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
我国宅基地申请收费状况经历了“免费→收费→免费→收费”的反复。
在人民公社时期,社员建住宅一律不收费用。但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部分地区就开始试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办法,按照每户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征收费用,但由于法律法规制定不够完善,且某些地区政府监管不力,有些部门针对村民建房开始征收各类名目的费用,例如征用地管理费、土地补偿费等其他配套管理费等等,使得村民们被压得苦不堪言。于是国家下达政策,宣布取消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农村宅基地超占费。
此举又掀起了农村建房的热潮,很多人趁着此政策的实施,又开始多占、多盖房,于是在我国东部地区,又开始试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办法,遏制强占宅基地的歪风。随着时间的推移,政策开始“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将收取的超占费由村公户统一收取,再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
但很多宅基地面积超标其实都是历史遗留问题,很多村民继承来的宅基地面积大且老旧,想要居住的舒适,不仅要掏钱进行修缮,再收取的超占费可能又是一笔不小的负担。这就使得有些村民只能看看自己的钱包,咬咬牙努努力,为了自己的“依靠”拼了。
也不乏那些在城市里赚了钱,回家落叶归根翻建宅基地的村民,对着超占费所料不及的。
笔者认为,任何政策在实行的初期,都会遇到一些疑问和阻碍,但随着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会逐渐由“双刃剑”转变为实实在在为农民谋福利、求生存的“好政策”。从延津县发布的超占费公开信来看,也确实是依照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且明确将严格依据“4+2工作法”让收取程序更加公开、公正,我们相信,有关政府与相关村委,一定会真正的做到有利于民,有利于农村发展的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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