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6 02:00:15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建议(四)
老赖们的福音
十一、草案六十八条规定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以下;情节严重或者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到三年。第八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八)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帮助被执行人实施规避执行行为赔偿制度”的情况下,老赖们只要咬牙坚持熬过二三年的失信制裁、再挺过二三年的寂寞就彻底解放了。强制执行法给老赖们带来了的不是敬畏与遵守,而是天大的福音。两年的失信制裁、三年的坚持,换来的是巨额财富,不对等的价值付出,引导老赖们会想尽一切办法,利用一切手段规避执行。
因此,本人建议在 “执行救济”一章中,设置 第三节“其他救济”。借以堵塞程序漏洞,宣誓执行申请人的其他执行救济权利和途径,警示他人、被执行人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具体条款内容为:
第九十五条 终结执行后,执行申请人可以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申请人的债权依法予以保护(不能界定为自然债权)(预留将来个人破产制度相衔接)。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移送法院宣布被执行人破产。
第九十六条 执行申请人发现他人帮助被执行人规避失信制裁、规避财产执行调查、规避财产执行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执行申请人损失的行为,可以依照其他法律规定提起赔偿诉讼。对规避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执行申请人发现他人持有、占有、代持被执行人财产或者权益的可以提起诉讼。
第九十八条 执行申请人发现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过度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违背法院禁令,造成被执行人无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申请人可以提起相关诉讼。
第九十九条 终结执行后,执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禁止令。禁止令的实施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