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6 05:07:08来源:法律常识
一场关于刑事申诉案件的
公开答复会
11.06
【检务公开】公开答复会,促进公平、公开、公正
用法律来保障你,用法律来温暖你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 ...
人民监督员:加油!用法律保障每一位公民!
公开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39条第2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6日15时00分,就汤某不服法院生效判决的刑事申诉案举行公开答复会。
答复会由睢宁院控申科科长王春燕主持,副科长韩伯先为公开答复人。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睢宁县政协委员、睢宁县人大代表、睢宁县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睢宁县邱集镇香店村支部书记受邀参加公开答复会。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参加会议并进行指导。
市院控申处、沛县院、贾汪区院、鼓楼区院、新沂市院、铜山区院、邳州市院、泉山区院控申部门部分干警进行现场观摩。
向上滑动阅览答复会详情
申诉人汤某系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因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向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安排专人办理,经调阅卷宗、询问原案承办人案件办理情况、听取申诉人的意见、调取新的案件证据,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查认为,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4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申诉人汤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予以审查结案。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办案质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答复。
在答复会上,答复人使用PPT方式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审查情况,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详细阐述,并就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耐心的解答,申诉人汤某对该院的审查结果予以接受。
针对申诉人的实际困难,睢宁院已经对其开展了司法救助,向其发放救助金1万元。
但是申诉人仍面临民事判决执行不到位、家庭生活存在实际困难的问题,睢宁院表示会依法向其提供法律帮助,并向与会人员进行积极倡导,对申诉人给以社会救助。
邱集镇香店村支部书记表示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力给汤某进行帮助。
睢宁县政协委员也当场表示会尽力对其进行经济救助,并互留了联系方式。
通过公开答复不仅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保障了社会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检察机关秉承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保障每一位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不就案办案
而是在办案的同时
对被害人亲属开展积极救助
钝化社会矛盾
抚慰心灵创伤
用法律来保障人民
用法律来温暖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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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by 王春燕 黄金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