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6 11:34:12来源:法律常识
四川绵阳人唐女士,在浙江一公司工作时意外触电身亡。经过调解,公司与唐女士丈夫李先生达成赔偿协议,并将工伤死亡赔偿金共计166万元,一次性转账到了李先生的银行账户上。
唐女士生前有两个女儿,大女儿20多岁,小女儿尚未成年,唐女士的父亲也还健在。李先生收到赔偿款后,与岳父达成协议,分配给了岳父16万元,剩余的150万元,李先生没有再进行分配。
唐女士的大女儿认为自己也应该分得母亲的工伤死亡赔偿金,便多次向父亲提出了再次分配剩下的150万工伤死亡赔偿金的要求,分配金额要求为40万元。经多次协商,父亲李先生答应最多给大女儿分配19万元,剩余的资金则仍由他监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主要能够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01 丧葬补助金。经费标准明确,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浙江地区约5万元)。
02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经费标准明确,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大约87万元)
03 供养亲属抚恤金。这一项经费标准相对明确,但总的金额不确定。首先是供养亲属的范围及多少不确定,其次是供养的时间不确定。
就供养亲属的范围来说,包含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甚至符合条件的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都有可能。
供养的标准,相对明确。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时间年限的计算,供养亲属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供养人在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供养人在75周岁以上的,直接按5年计算。
工伤死亡赔偿金中的丧葬补助金,系用于工亡职工的丧葬支出,不用在亲属之间分配。
工伤死亡赔偿金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为了应对因该职工死亡,造成其生前主要负责供养的亲属,生活难以继续,它有相对明确的标准,本身不存在争议。主要是在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时,如果超过了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之间就需要进行内部协调,调整各自的供养抚恤比例,以避免超过该职工生前工资的100%。
工伤死亡赔偿金中分配争议最大的,一般都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法律目前对于工伤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其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基本都已形成共识,在死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中平均分配。
争议1:死者唐女士的父亲分配16万元,是否合理,或者是否过少?应该说,唐女士的父亲分配16万元,肯定是有法可依的,至于金额的多少,我们合理推测,唐女士的父亲至少应该参与供养亲属抚恤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两项分配,可能存在低于应分配金额的情况,但其父母明确表示只要16万元,法院也会尊重其决定。
争议2:大女儿是否有权参与母亲工伤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以看作是对直系亲属失去亲人的精神抚慰和物质补偿。因为唐女士的因工死亡,身为她的直系亲属,大家都一样承受着失去她的痛苦,也因为她的死亡,会导致直系亲属的生活来源减少,生活保障下降。所以,大女儿作为直系亲属,有权参与母亲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大女儿已经20多岁,属于成年人,生活来源又有保障,不能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其父亲如果因为年龄或其他原因,生活无保障,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其妹妹因为未成年,也应该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大女儿只能参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法院的判决结果,大女儿最终分得了近40万元。
只是最终一家人走上法庭,对簿公堂,难免会伤害亲情。但如果大女儿就此放弃母亲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自己的生活不能得到改善,自己的感情也一样会受到伤害,如果大女儿的生活过得不好,活着的父亲和妹妹难道会因此快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