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00:26:08来源:法律常识
今年国庆、中秋双节并至,有的小伙伴早早做好假期出游计划,预备出行;有的小伙伴因疫情原因导致原出游计划取消;有的选择了宅家休息,也有人选择了工作加班。无论您选择哪种方式来欢度双节,贵州12348律师给您准备了一份国庆假期“法律锦囊”,祝您双节愉快。
【行程取消篇】
问:因疫情导致旅游行程取消,旅行社不退费或者退费不合理,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导致旅游行程取消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
1.变更旅游合同。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旅行社和旅游者可在合理范围内变更旅游合同,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出行,并对包括费用支付在内的相关条款作出新的约定,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由旅行社退还旅游者”。
2.解除旅游合同。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投诉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
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旅游者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需要您提供旅游合同、缴费凭证、行程安排等涉及双方合同关系的相关证据资料。
问:已经签订《旅游服务合同》,但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能否让与给第三人?
答: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因转让该旅游合同增加的费用将由您和受让人承担。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
问:因未达到成团人数条件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吗?
答:可以,如未达到成团人数而取消行程有两种办法,一是旅行社至少提前七日(境内旅游)或三十日(境外旅游)通知旅游者告知原因解除合同,向旅游者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费用;二是在旅游者同意的情况下,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履行合同,此种情况下,原旅行社与接收委托的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连带责任。
【出行游玩篇】
问:网上预定酒店到店后却被告知没房或需要补差价才能入住,怎么办?
答:实践中存在少数酒店唯利是图,把原本预订的游客拒之门外,说房间已满,或者需要额外支付差价才能入住的情况,这是不合理的消费者成功预订房间并缴费就表明与酒店方已经订立了有效合同,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消费者享有入住约定酒店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如果酒店方拒绝入住或要求补差,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经协商无法解决后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问:选择旅行社出行,到达住宿地点后被告知出现“单男单女”情况要补房费,这合理吗?
答:不合理。旅行社是旅游组团的组织者,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旅游者过错,而是旅行社组织不当造成的。出现自然单间时,应由旅行社与宾馆协商解决,不应强迫由旅游者补交房差,否则,系排除并侵害了旅游者的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
问:参团旅游遗漏景点,可以索赔吗?
答:可以。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等额违约金”。
第十三条:“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和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问:出现强制消费情况怎么办?
答:实践中,旅游者被旅行社带到指定购物场所要求购物屡禁不止,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问:自由活动期间发生人身损害,旅行社需要负责吗?
答:如旅行社没有妥善履行相关安保义务的,可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旅游法》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七十条第三款:“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问: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怎样解决?
答: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解决:1.双方协商;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宅家聚会篇】
如果您选择在家与亲友聚会饮酒,请尽量避免劝酒,如果共同饮酒人出现下列情况时,您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1.对身体状况不适宜饮酒或者存在某种酒后会诱发疾病的人,进行不适当劝酒的。
2.存在威胁、要挟、灌酒等方式,强迫对方喝酒;
3.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将已经神志不清的醉酒者安全送回家中或送至医院等安全地方的;
4.对酒后驾车行为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疯狂加班篇】
对于在加班度过国庆假期的小伙伴来说,加班费无疑是一股暖流,当国庆假日“撞上”中秋节假日,加班费又是如何计算的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进行明确:
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员工加班的,单位可以选择给劳动者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工资。
在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温馨提示
国庆、中秋双节期间,贵州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为您持续提供7*24小时免费法律服务,如有需要,我们一直在线。
来源:厅公法处、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
审核:吴雪峰 袁萍 编辑:李苏豫
邮箱:qwpf2016@163.com
2020年第859期(总第23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