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08:18:09来源:法律常识
建设工程篇 / 江西拖欠工程款律师:实际施工人拖欠货款,供应商能否要求承包方支付?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因挂靠、违法分包、转包产生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方、发包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屡出不穷,然而在一项建设工程项目中不仅仅只有施工关系,还存在其他经济交易关系,如果工程款未及时支付导致实际施工人拖欠供应商货款,因此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也屡见不鲜。不少供应商在了解到挂靠、违法分包或转包的事实后,直接向法院起诉承包方要求支付货款。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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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9年,A公司在外地承建某项工程,A公司将该工程一个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王某,即王某系实际施工人。王某在施工期间向供应商张某购买50万元材料,然而该笔材料款至工程结束仍未支付。2021年,张某将A公司及王某一并告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50万元货款,A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张某主张A公司将该工程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王某,王某购买的材料均用于A公司承包的工程,A公司作为承包方理应对王某拖欠的材料款承担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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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现象非常普遍,但是实际施工人对外签署的买卖合同与实际施工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承包方不必然承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责任。即使违法分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也只能是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特定的法律责任,并不引发合同一方对其相对方的自身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此,供应商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去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非合同相对方的承包方对货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但因为实际施工人与承包方之间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背景,因此,实际施工人对外往往以承包方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这就大大加重了承包方的责任,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当中多数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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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
1. 承包方在涉及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应当避免实际施工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轻易向实际施工人出具授权,严格限制授权内容,以防表见代理的情况发生。
2. 如无法避免签订合同,则建议承包人在签订内部合同时,明确与实际施工人的权责,例如:
(1)因项目施工产生的对外债务均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包括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租赁合同等的履行而产生的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执行费、律师费损失等,均由实际施工人承担。
(2)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或者合同约定先行支付上述费用的,可直接在应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