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10:37:09来源:法律常识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暨刑事合规中心主任 李伟
前 言
在遇到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盗窃、抢劫等情况(刑法理论称为“自然犯”)时,一般打电话报警,或到派出所口头报案,警察就会立刻到现场处理,并对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人立案侦查。
但是在经济案件领域,如遇到合同诈骗类、职务侵占、商业腐败类或侵犯知识产权类等犯罪时(刑法理论称为“法定犯”),因这类案的犯罪构成复杂,和经济纠纷联系紧密,且紧迫性、危险性相对不明显,当事人只是口头自行报案,公安机关很可能会以“案件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请到法院起诉”等诸多理由不予受理,更遑论立案侦查。
在实践中,要想追究一个法定犯的刑事责任,当事人需要有初步证据证明被追责行为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以诈骗罪为例,需要当事人有初步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仅属于民事欺诈,则公安机关当然可以不予立案。
然而,对于一般当事人来说,如何论证案件属于刑事案件,而不是经济纠纷,是有理论难度的,就像需要论证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没有一定的法律专业功底,可能无法完成;其次,由于刑事案件立案的要求比较高,很多当事人对刑事控告流程不熟悉,以及证据收集能力有限、与办案机关沟通经验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单纯依靠自己向派出所口头报案,很难顺利维权。
其实,专业的事情需要专业人来做,碰到类似问题,寻求专业刑事控告律师以正式《报案书》的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报案,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
一、什么是刑事控告?
与刑事辩护(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相反,刑事控告的工作是向司法机关检举、控告犯罪嫌疑人,促使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让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追诉,让其“入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本文所指的刑事控告,是指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控告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立案的条件有三条,即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管辖符合规定。
二、刑事控告书应当包含的内容
刑事控告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交《刑事控告书》(或《报案书》)。刑事控告书需要将案件的当事人以及相关事实向有关办案机关交代清楚,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主体信息
1.控告人与被控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基本信息;
2.单位作为控告人或被控告人的,写明单位的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控告请求
载明请求公安机关对被控告人采取的措施,如对被控告人涉嫌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对被控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对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所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责令被控告人退赔控告人的损失等。
(三)事实与理由
事实部分:按时间发展顺序交代案件的前因后果:交代控告人与被控告人的关系,被控告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次数,以及造成控告人损失的严重程度,保证内容完整、叙述清晰、细节突出。
法律部分:结合上述事实,从犯罪构成出发,分点论述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认定,并附上相应的法条以供参考(充分展示犯罪事实,让办案机关聚焦在有犯罪事实发生而不是经济纠纷)。
(四)管辖
即该刑事案件由具体哪一个公安机关管辖的依据,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控告单位的,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五)尾部、落款
注明需要送达的机关,并控告人亲自签名,写明日期。单位控告的,需要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控告案例
以一桩诈骗罪为例:被控告人由于沉迷赌博需要资金,遂萌生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原材料紧缺,骗取口罩生产商钱财的想法。在了解到部分客户有大量口罩必用原材料熔喷布的需求后,被控告人有意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内发布售卖熔喷布信息,谎称有专门渠道可以出售,并要求必须付清款项后才能发货。控告人为购买熔喷布,向被控告人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八十万元。被控告人收到全额货款后,用无纺布代替熔喷布发货。控告人发现上当受骗,要求退还货款,但被控告人以产品质量纠纷为由不予理睬。
控告人撰写刑事控告书\报案书时,先交代被控告人如何对控告人实施诈骗的起因、经过、结果,再根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重点论述被控告人根本没有准备进行任何与交易相关的经济活动,打着出售熔喷布的幌子虚构事实,实际发送无纺布,诱骗控告人支付款项;控告人误以为被控告人在收到货款后会如约给付,基于错误的认识向被控告人支付了较大数额的资金。以此来认定被控告人具有非法占有控告人的财物为目的,涉嫌诈骗罪。
最后,将与本案有关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等制作成证据材料清单,附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刑事控告书\报案书一并呈交到控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经侦大队(犯罪结果发生地),并根据办案人员的指示制作笔录,填写《刑事案件受理表》、取得《案件受理回执单》。
现提供一篇控告书模版供参考。
四、控告书模板
报 案 书
——H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申请人: 某有限公司,住址:某市某区X路X号(略)
被申请机关:某市某区分局派出所
被举报人:H某,身份证号XXX,住址某市某区X路X号,电话XXX。
申请事项:
恳请贵所依法履行刑事立案职责,对H某以无纺布充当熔喷布的诈骗行为进行刑事立案。
事实和理由:
(一)案件事实
本公司需要采购熔喷布一批,要求符合可以生产KN95口罩标准。案外人L某经朋友介绍得知此商业信息后,按相同要求向被举报人H某采购了一吨熔喷布。申请人将80万元预付款转给L某后,L某立即将该款项转给H某,H某收到80万元货款后,直接将向申请人交付了货物。
申请人收货后,立即发现该批货物不是熔喷布,而是无纺布,遂向H某要求退款退货。H某表示是质量纠纷,不予退款退货。
之后,申请人将该批货物拿去检测,检测结果确定货物是无纺布,连不合格的熔喷布都称不上。
(二)报案人认为对方涉嫌诈骗的理由如下:
申请人认为,H某故意以无纺布代替熔喷布向申请人交付,在申请人收货后立即表示退货,故意不予理睬,且态度恶劣。其在交货时已经明知货物是无纺布,为非法占有货款,仍将其当成熔喷布交付,意图蒙蔽申请人。
无纺布与熔喷布的区别,不是千里马与普通马的区别,而是马与牛的区别,无论从成分构成还是商品价值均具有本质的不同。将无纺布作为熔喷布向他人交付,不是民事合同纠纷,而是试图以次充好,虚构真相,蒙蔽对方的诈骗行为。
当时,熔喷布的价格与无纺布的价格大约相差近十倍,熔喷布当时70万元一吨,而无纺布才不到10万元一吨,具有重大差别,熔喷布与无纺布之间根本不是质量纠纷,而是类似文物古董与仿旧艺术品的区别,以相似物品蒙蔽对方,看似履行了合同,实则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诈骗行为。
从H某对待此事的态度来看,申请人收到货立即联系其退款退货,但是H某拒不配合,表明其事先已经知晓其交付的产品就是无纺布,不是熔喷布。H某的上述行为明显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案涉及的法条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本案管辖及追诉标准
依据《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因此,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综上,H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无纺布充当熔喷布的蒙蔽真相的行为,使申请人基于错误的认识支付货款,骗取申请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诈骗数额也已经达到追诉标准,实施诈骗行为的地点在贵所管辖职责范围之内,贵所应当对其刑事立案侦查,至少应对其调查,查明本案事实,履行公安自身职责,维护社会秩序。
此致
某市某区分局某派出所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五、结语
刑事控告是要求公安机关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尽管理论上举报是一项公民权利,是否立案需要公安机关取证查明。但是实践中,在报案时控告人应当尽自己所能将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论述清楚,除将自己被侵害的事实陈述清楚外,还应当提供足够的初步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且达到了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最后要将被控告人的入罪逻辑论证清楚。只有书面材料详尽,才可能让公安机关在最短时间完成刑事立案工作,从而达到控告人的控告目的。
【关键词】 报案 刑事控告 刑事控告业务
(以上内容是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刑事合规中心主任李伟律师在经办案件过程中的反思与总结,欢迎各位同行一起探讨交流,共同提高刑辩技术,写于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