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塘找工伤赔偿律师,劳动合同纠纷开庭

时间:2022-11-17 12:24: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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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预告

1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878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9月3日 9:00

开庭地点:第九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黄旭

书记员:叶凤华

当事人

原告:雷进

被告:佛山市建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8年3月4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入职后被安排到广东省第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某工地从事混凝土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200元,加班另计,工资由被告直接发放,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2019年8月29日10时许,在上述工程工作时,用手启动拖拉机,被发动机反转打伤右臂。事发后公司送入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医院治疗。2019年10月30日,经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1月2日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1月2日。因工伤保险不能协商解决,原告向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认为仲裁认定事实不清,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360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9月3日 9:30

承办部门:大塘法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陈志君

书记员:陈韵思

当事人

原告:广州春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领君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9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被告通过电话向原告订货,并约定按月结60天支付货款。但原告按被告要求送货到被告所在地后,被告至今多次违约未按时支付货款。期间累计送货金额为82527.31元(2019年7月至10月送货单金额为不含税,开增值税票单价提高7%,后期送货单金额为含税),但被告至今只支付了部分货款13784.7元(在2019年11月29日支付了8784.7元,在2020年1月20日支付了3000元,在2020年6月1日支付了2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68742.61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托,造成原告资金紧张。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3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420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9月3日 14:30

开庭地点:第八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蔡月梅

书记员:成婉玲

当事人

原告:吴成锐

被告:廖明轩、廖欣婷、黄惠玲

案情简介

原告向被告一采购熔喷布机器并签订《转让合同》,约定设备价款14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应价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但原告收到设备后,经过一个月的反复调试,发现机器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配置要求,原告为此要求与被告一解除合同,并退还设备价款140万元、利息、经济损失等,被告二三需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755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9月4日 9:00

开庭地点:第八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黄灿

书记员:李慧慧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绒贵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力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是一家销售钢材、金属材料产品的企业。被告分别于2020年5月8日向原告购买方管共30.41吨,于2020年5月16日向原告购买方管共69.38吨。被告共购买方管共99.79吨,每吨4300元,合计应向原告支付货款429527 元。双方约定在货到25天-30天内结清货款,逾期按300%收取货款。但被告收到货物后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及时付清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2020年7月15日被告承诺因延迟付款,按每吨150元向原告进行补偿。截止2020年7月17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共379527元未付。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如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的拒绝还款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诸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7952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427.82元(逾期付款利息以379527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的利息为4427.82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补偿金14968.5元(补偿金按被告共购买方管99.79吨,每吨补偿150元计算);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5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890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9月4日 9:00

开庭地点:第十一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黄旭

书记员:叶凤华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利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陆永勤

案情简介

被告在从事上牌工作期间,以公司名义向客户销售其自有的车牌托盘,并通过虚构邮寄费的方式,擅自收取客户费用,销毁原告2017年12月之前的客户资料,并利用掌握原告的客户资料擅自招揽年审业务,其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法律规定和职业操守,存在重大过错,造成原告名誉和经济上的损失。被告在职期间是原告唯一上牌员,专项负责为客户办理车辆上牌业务。被告承认其为了一己私利和贪欲,从2014年开始通过夸大报销蒙骗原告报销费用,并通过虚构上牌照相费、拓印费、标识码费的方式,擅自收取客户费用,从而增加自身收入,被告对此作出检讨,争取原告的原谅。

检讨过后,被告不但没有改过自身,反而变本加厉,继续实施一系列令人发指的违法违规行为。2019年期间,原告通过客服回访得知,被告以原告名义向客户销售其自有的车牌托盘,通过虚构车牌邮寄费,擅自收取客户费用,且没有将款项交还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罪,造成原告损失。原告在对被告的违法违规行为展开专项调查期间还发现,被告销毁了原告2017年12月之前所有的客户资料,还利用已掌握原告的客户资料擅自向客户招揽与原告经营业务相同的年审业务,非法收取费用,从而中饱私囊。

2020年4月7日,原告约谈被告,被告经深刻反省,对其违法违规事实供认不韪,自知其涉嫌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以及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并自愿书面确认应退赔公司款项10万元,其中2020年4月7日退赔原告5.4万元,余下款项4.6万元在2020年4月8日退赔。当日,被告依照其承诺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4万元,但其后未能赔付余下款项。被告为了逃避责任,在2020年4月10日单方面辞职。

由于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诚信原则、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并且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依法向被告追偿,并有权扣除被告的工资以抵偿损失,故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0年4月为客户上牌而产生的报销费用6315.6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6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840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9月4日 14:30

开庭地点:第六审判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黄灿

书记员:李慧慧

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雅景源物业租赁服务部

被告:梁耿冲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梁耿冲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北路东侧大棉涌新石材街的物业租赁给被告梁耿冲使用,物业租期从2016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租金按月支付,承租人应在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逾期支付租金应按照每日3%的标准支付滞纳金。从2018年9月开始,合同承租方出现拖欠租金的情况,经原告多次催促,仍被告仍不予理睬。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租金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拖欠的费用及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租赁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北路东侧大棉涌新石材街编号的物业租赁的租赁合同关系。(合同剩余租期租金总额为16597元。)2、判令被告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北路东侧大棉涌新石材街的物业租赁交还原告。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9月至实际交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暂算至2020年7月24日的费用为51851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支付租金所产生的滞纳金(按日0.1%的标准从拖欠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7月24日的滞纳金为17963元,详见《租金及滞纳金计算表》)。5、判令被告已支付的按金2860元归原告所有。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7

案件

案号:(2020)粤0607民初3934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9月7日 14:30

承办部门:西南法庭

审判组织成员

承办法官:钟国兴

书记员:曾健强

当事人

原告:孔令坚

被告:佛山市精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于被告处从事立车工工作,被告口头承诺试用期原告的工资为7000元/月,加班另算。双方于2019年10月1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一式两份,都由被告保管。原告于被告公司工作期间,每周工作七天,除了周日晚上不加班外,周一至周六晚上都要加班,每天工作11小时(可参考被告提供的刷卡记录表)。被告于2020年4月9日16时通知原告办理辞工手续,2020年4月10至12日,双方对辞工后的工资核算、加班费发放、辞退费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就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劳监局反映情况,但其要求原告提供辞退书以及要求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后本案经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不服该裁决,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月至4月份的工资共18666元;2、被告支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份期间的加班费43212元;3、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2041元;4、被告支付原告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041元;5、被告支付原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2247元;6、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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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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