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23:38:10来源:法律常识
一、法律文书的转交。
律师接到法院或者其他部门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至晚于第二日要求委托人前来取走。应当做好电子记录,比如微信、短信、电话通知纪录保存。如果委托人不方便当面取走法律文书时,律师应当及时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委托人传递。并保留好邮寄单据,要在法律文书第一页上半部分标注接收法院及其他机关法律文书的时间。
委托人当面取走律师转交的法律文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字确认。并注明年月日。
对于法律文书交接事项,律师一定要引起重视,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否则会后患无穷!如果律师存在过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做好法律文书交接工作,一方面可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律师规范执业,减少不必要的麻烦,预防纠纷的发生。
二、财务事项的清算。
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接收委托人交来的法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申请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律师代理费等费用,需要在案件结束时予以结算。律师所若提前收取了代理费需要换单据,律师所出具发票。办理好财务交接事项双方要签字确认。
三、如果律师收取了委托人的证据原件,应当在案件结束时进行交接。如果原件在律师手中,律师将原件交给委托人的同时应当索要委托人处的收据。如果委托人不能给律师出具收取原件的清单,律师绝对不能返还证据原件给委托人。否则律师将要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不管是谁提出要求归还证据原件的请求也不能答应。
四、对于案件结果的评估。
如果委托人要求律师做出对于案件的结果做出评估。律师一定要冷静。这时律师的义务已经完成,律师对于案件所做的评估,是非义务范围之内的事。
律师如果愿意对于案件的结果做出评估。应当客观公正。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评估。既不要动员委托人上诉,也不要阻止委托人上诉,这时应当作为个局外人。千万不要多说话,更不能说出没有根据的话。这时很可能委托人在给你录音。没有必要找不必要的麻烦。
在委托人面前千万不要认为案件赢了,委托人就该感谢你。他们认为已经付律师代理费了,赢了也是应当的。如果案件输了,那就是不应当的。如果律师在接待案件时,分析案件应当赢或者保证案件一定赢,这时候就会有麻烦了。所以我在接待案件时一定不去保证案件一定赢。所以在案件结束时,我一般是没有麻烦的。
法院的判决是居中裁判的。一般不可能完全满足一方所有的要求。律师在案件结束时应当适当安抚委托人没有全部得到法院支持的部分请求的工作。请注意这里用词是“适当”。好心,往往是没有好报的。说话一定要注意分寸。绝大多数的人是通情达理的。当你遇到胡搅蛮缠的委托人,只能是算你倒霉了。所以接受案件时当你发现客户是个胡搅蛮缠的人,就不要与他建立委托关系;如果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他是个胡搅蛮缠的人,最好及时与他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秀才遇到兵有理讲不清。